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函〔2009〕8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函〔2009〕80号
全文有效
2009.11.22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函〔2009〕8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 国税函〔2009〕587号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京地税函〔2009〕80号文件补充明确:
“关于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可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的函》(京地税函〔2009〕41号)文件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