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京地税票[2012]9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京地税票[2012]9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1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京发改[2012]1089号文件规定,《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等八种旧版发票仍按照原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三、请各局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同时,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监督。
四、发票工本费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旧版发票统计表(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2]1089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认新版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12]12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销售的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87号)、《关于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355号)、《关于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82号)、《关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83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等三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发改[2004]60号)、《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2号)、《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544号)、《关于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492号)、《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672号)、《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256号)、《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812号)、《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1393号)、《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2362号)、《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181号)、《关于确定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1]30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表(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