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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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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财税[2013]2088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13]208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3-10-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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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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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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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3]2088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0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
对于我市符合财税[2013]44号文件规定的,按照《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56号文件第二条“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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