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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3日
附件: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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