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财税[2015]63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15]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煤炭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5-01-16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煤炭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京 财税[2015]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煤炭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京财税[2015]6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16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23)精神,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和折算率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市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适用税率为2%;
二、洗选煤折算率为70%;
三、请跟踪了解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