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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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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520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发明电[1994]23号
文件名: 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明电[199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法规,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法规,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附件: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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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明电[1994]23号  发表于 2021-3-1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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