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19
  • Tax100会员 27964
查看: 903|回复: 3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228

主题

486

帖子

1384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384
QQ
2020-4-7 15: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6/18/art_1053_1340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年6月18日
政策解读: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6/28/art_27_1611.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原文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6/18/art_1053_13406.html#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一)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具体见附件)。
  (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优惠。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Tax100-城市维护建设税_教育费附加_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pdf (36.5 KB, 下载次数: 285)



点评

原文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6/18/art_1053_13406.html#  发表于 2020-4-7 15: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28

主题

486

帖子

1384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384
QQ
 楼主| 2020-4-7 15: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申报和规范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申报表的修订。完善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缴费人勾选并填报投资额后,即可自动带出减免性质和本期抵免金额。
  二是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为落实“放管服”改革,采用了减免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简化了优惠政策的办理,缴费人申报即可享受《通知》明确的优惠政策。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了《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废止等事项。





点评

原文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6/28/art_27_1611.html#  发表于 2020-4-7 15: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