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收帐款(坏帐准备)
5-1.会计定义概述
应收帐款定义为以契约方式确定下来的收到报酬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下有预先确定的日期,通常被列示在卖方财务报表的资产项目中。
一年以内到期的应收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14 号, 第 4 段)。
本篇讨论的应收款均为须作可回收性评估的应收帐款,但以下列举的除外: (a) 应收帐款以公允价值或者成本与公允价值孰低计量; (b) 汇总核算的大批小额应收款(如消费者分期付款); (c) 租赁款; (d) 权益性证券。虽然公认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如何通过可回收性调查来重新确定应收帐款的价值,但准则表示,债权人应该运用通常的审核程序来判断应收帐款可回收性。以下列举一些评估应收款的可回收性可采用的信息来源:
1. 应收账款的重要性水平; 2. 定期检查报告; 3. 内部报告,如:“预警清单”,过期报告,透支清单,职工借款清单等; 4. 历史上的坏帐记录; 5. 没有该笔应收帐款所对应买家或者保证人(如果有)的当前财务信息; 6. 借款方面临财政困难; 7. 用来担保应收款的货物难于变现,或者容易发生跌价现象; 8. 应收账款的买方处在不稳定的行业或国家; 9. 销售合同和发票以及诸如此类的法律文件。
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很可能无法付足款项,那么应收帐款就应该计提坏帐准备。换句话说,只要一些预备收回的主要款项和利息(如果有)很可能收不到,就应该计提坏帐准备。虽然公认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但规定企业应该制定一套可以自行检测的程序。
如果应收帐款被认定已经发生了坏帐情况,那就应该通过 Makita 认为合理的利率来计算该笔帐款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从而确认其价值。可以对单笔应收帐款或者应收帐款的总数来计提坏帐准备,方法一旦确定下来就必须保持一贯性, 除非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应收帐款的价值已经低于它的原始价值,那么就应该在坏帐准备中记录下它的损失(或调整已发生坏帐的票据的价值),并相应的记录坏帐损失。如果预期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或者收回的时间发生了变化(这样会影响该笔借款的净现值),那么坏帐准备的金额就应该相应的改变。
衡量已发生坏帐的应收款的未来的现金流量值,是根据若干个不确定的因素所做的主观判断。比如说,一笔应收帐款一旦过期,就应该判断其可以收回的时间。债权人应该考虑到所有可以得到的因素,包括评估因卖掉该笔应收款而发生的费用,因为这些费用会减少未来的现金流量。债权人应该根据在各种因素中能了解到的情况的多少来分配这种因素的重要程度。
5-2. 会计核算程序以及披露要求:
债权人应该披露坏帐损失的以下信息: 1.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收帐款的总计金额以及坏帐准备的金额; 2. 报表期间利润表中记录的坏账损失费用。
5-3. Makita 的会计政策:
1. 坏帐准备:
在期末应该估算出应收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中无法收回的数额,并把该数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坏帐损失准备科目内,同时以相同的金额记录在坏帐准备内。 (计算公式) 坏帐准备=期末的应收款余额*估算出的损失百分比
应收帐款的坏帐准备应该划分成一般坏帐准备和特别坏账准备:
(1) 一般坏帐准备(适用于在 Makita 没有明确认为该笔帐款有特别的风险情况下); (1-1)如果一笔应收款有担保,那么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明的可收回的金额不应该列入一般坏帐准备计提的范围; (1-2)如果一笔应收款的坏帐风险是由个人消费者负担的,那么也不该列入一般坏帐准备计提的范围; (1-3)要估算坏帐损失的比例,应该参考以前应收款中未收回的金额的比重。这一比例每期期末都应该重新检查一遍; (1-4)除了上述 a 和 b 两种情况(一般会计概念中已提到)外,在期末应根据帐龄来判断坏帐的百分比,并乘以应收款余额。如果坏帐占的比重很小,那就在期末用应收款(除了 a 和 b 两种情况)的余额直接乘以坏帐的比例,而不用帐龄分析法。 (2) 特别坏账准备(Makita 认定有明确的理由相信该笔应收款不能被收回): (2-1) 无法收回的帐款应该被重新估价,Makita 会在到期日后合理的制定一个宽限期;
(2-2) 如果客户濒临破产或者将有过多的债务,那么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中的预计不能收回的部分应计提坏账准备; (2-3) 如果客户正在通过法律途径宣布破产或者已经负有过多的债务,就应按有关法规的要求估算其现金流量从而计算不能收回的金额; (2-4) 如果本公司帐面上记载的应收款数额和客户记录的数额有很大出入,并且该差额预期无法收回,那就应将其计提坏帐准备。
2. 坏帐损失的核销: (1) 应收款已从法律意义上不能收回; (2) 公司依据自己的判断已放弃对该账款的收回。当坏帐金额达到 1,000,000 日元或以上,应由 operations director,报 MJ批准。
案例 A: 已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的情形(坏帐损失<=坏帐准备) (1) 销售货物时:
(2) 计提坏帐损失准备(第一季度末)
(3) 发生坏帐事项(第二季度)
案例 B: 已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的情形(坏帐损失>坏帐准备) (1) 销售货物时
(2) 记录下坏帐损失准备(第一季度末)
(3) 发生坏帐事项(第二季度)
习惯上的会计处理步骤: (1) 销售货物时
(2) 记录下坏帐准备(第一季度末)
(3) 发生坏帐(第二季度)
(4) 第二季度末(转回)
案例 C: 不适用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情形:
(1) 应收帐款发生时
(2) 坏帐问题发生
5-4 相关报表 D-40, 50, 60
如果公司所在国家所得税法可税前列支或其他制度规定的坏帐计提比率与本公司实际坏账比率有差异时,不应当按所得税法或其他制度规定的比率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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