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A资本化资产和折旧
4A-1.会计定义概述
1.资产成本
有形的长期资产是指物业、厂房和设备以及其他用于投资及经营目的并且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资产。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获取的长期资产应以历史成本计价,历史成本包括使长期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所有必需的支出。因此,长期资产的历史成本应包括资产的采购价格、移、赏、安装成本以食业自造长期资产所发生的其他直接及间接费用(包括利息)。通常不包括那些不能改善资产使用性能的日常修理费用及维护成本。长期资产不应以高于成本的评估价格、市场价格入帐。(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6号公告第17段)
为使目前或将来的环境免受污染所发生的支出通常不可以资本化,不过按紧急问题工作组第90-8号公告,此类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资本化,否则应予费用化:
1.该支出延长了企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提高的资产的使用性能、或改善了资产的安全或效率。并且,该支出导致的性能改善应与该资产建造或取得时相比较。
2. 该支出减轻或防止了将由未来经营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假 定不发生该笔支出,污染将会产生。并且,该支出导致的性能改善应与该资产建造或取得时相比较。 3. 为待销售资产便于销售而发生的支出。 紧急问题工作组第 90-8 号公告的内容不适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第143 项“资产到期时义务的会计处理”。(见“4C资产到期”)。
2. 折旧
折旧指将 Makita 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资产的成本计入各个收益期间。折旧不是对价值的评估,而是一种分摊。折旧的目的是将资产成本减去残值后的剩余价值以系统的、合理的方法分摊到各个使用期间。
预计可使用期间
资产的可使用期间是企业预计使用该资产的时间,其长短取决于企业的维护政策及资产的陈旧过时等因素。(ARB 第 43 条第 9C 章第5 段)
有些资产的预计可使用期间非常长,因为其受益终止时间难以估计,比如用于建造的土地),此类资产不需计提折旧。(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93 条第 34 段)
残值 有些资产在其可使用期间结束后可以通过销售或交换实现价值。通过计提折旧,企业将资产的净值(取得成本扣除残值)在资产的使用期间内进行分摊。(如果企业忽略其残值将资产折旧至净值为零,那么 其残值实现时将产生收益。然而,该收益实际上应为此前折旧费用的部分收回)。残值通常随市场条件变化而波动,比如,使用过的运输设备其残值在经济衰退时期可能增加,因为经济衰退时期旧车的市场价值往往会增加。另一方面,对电脑及其他迅速过时的资产,旧的资 产可能没有市场价值,因此,这类资产就没有残值。
折旧方法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认同下列计提折旧的方法:
1. 直线法:将资产的净值在资产的预计可使用期间内平均分摊。 2. 加速折旧法:在资产可使用期间的前期计提大部分折旧费用的方法。 余额递减法:在此方法下,折旧率为直线法下资产折旧率的两倍。(虽然在计算折旧时忽略其残值,但资产不能折旧至其残值以下)。比如,直线法下资产使用期间为 5 年的折旧率为20%,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折旧率为直线法下的两倍,即 40%。在 1.5 倍余额递减法下,折旧率为直线法下的 1.5 倍,即 30%。因为折旧率针对的是资产的可折旧净值(即成本减去累计折旧),余额递减法不会将资产折旧至净值为零。
尽管折旧不是估价过程,折旧方法通常应反映资产价值的下降。因此, 对那些在使用前期价值下降较快后期下降较慢的资产使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计算折旧更为合适。(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9 条第288(a) 段)预计使用期间、残值及折旧方法变更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条会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对会计核算及报告变更提供了指导,它取代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会计变更。自2005 年 12 月 15 日之后会计年度的会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均适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条。总的来说,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条要求自愿变更会计政策的进行追溯调整而不是按会计准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使用未来适用法。但对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沿用了会计准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的方法即未来适用法。预计使用期间及残值变更通常认为是由于市场变化及获得了关于资产的更合理的信息所做的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不调整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变更的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或当期及以后期间的损益(如果同时影响当期及以后期间)(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第31 段及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号第 19 段)。
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所规定的折旧方法变更。折旧方法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但资产服务期间的某一特定时点上从加速折旧变更为直线法不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第 9 段)。会计政策变更应计算积累影响数,就象一开始就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那样。(会计准则委员会第 20 号公告第 20 段)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54 条所规定的折旧方法变更。折旧方法的变更常常由于获得了资产使用的更新的信息所作出的。会计政策(折旧方法)的变更与会计估计(资产的使用)往往难以区别。折旧方法的变更通常认为是会计估计变更而以本节第一段所述的方法处理。但是, 这种变更只有在更可取的情况下才能作出。(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0-21 段)
4A-2. 报露要求
折旧 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对长期资产及折旧应披露以下信息:(会计准则委员会第 12 号公告第 5 段)
1. 本期计提的折旧费用;2. 按主要类别(按性质或功能区分)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日余额; 3. 按资产类别披露或合并披露累计折旧于资产负债表日余额 (累计折旧应当视为资产的减项而不是一项负债);(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 12 号第 3 段) 4. 对各主要类别资产的折旧方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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