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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经信委发〔2015〕28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政策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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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经信委发〔2015〕28号
文件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经信委发〔2015〕28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5〕28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5〕28号
  全文有效
  2015-06-15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发<</SPAN>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以下简称200号文)自实施以来,对推动全市产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优化、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期,面对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继续推动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
  二、为适应新时期北京工业调整疏解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需要,加快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凡地处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存在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或辐射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享受污染扰民搬迁优惠政策的,税务部门应积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中央在京企业申请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的,需先报请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用途为仓储类的企业,可参照工业企业申请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请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土地处置
  企业向国土部门提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国土部门按收回土地的规划用途重新组织供地,具休操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政策申请
  完成土地处置后,市属国有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报上级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其它企业报所属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上级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的请示
  2.《企业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申请表》(附件1)
  3.土地处置证明文件
  4.搬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企业污染扰民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同意享受政策的批复。
  (三)免税手续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搬迁企业凭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的批复、《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表》(附件2)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手续。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搬迁补偿收入涉及的营业税及所得税等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政策办理。
  四、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在京津冀为主地区开展现代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建设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企业上级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利用搬迁资金新建设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要求企业及时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同时抄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六、“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关于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发改[2007] 201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申请表
  2.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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