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论所处区域,计税毛利率为3%。
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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