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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2020年10月1日】补税风波:电商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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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4: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补税风波:电商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

作者: 蔡昌;马刘丁

摘要:电子商务税制的全球一致性安排,也应成为数字经济的基本税制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6月18 日下发《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下称《通知》),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等手段虚增收入,不得组织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期、撒网式的风险推送和自查补缴税费。这一《通知》也意味着个别地区向电商推送“税收风险自查”的税务稽查活动将被叫停。

这场补税风波仅出现在部分地区,只是针对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进行自查自纠,并没有涉及平台一方。笔者认为,部分商家之所以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造成申报收入与平台统计收入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少报收入。一些网店只申报开具发票的收入,如果消费者不要求开具发票, 网店很少主动开票,这部分收入就会被隐瞒,未作为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二是刷单行为虚增营业收入。刷单行为大幅增加名义上的营业收入,而这部分收入实际并未获得,自然未开具发票,自然也不可能进行纳税申报。


双管齐下:激励与治理的逻辑
电商特有的发展优势,激发了消费潜力、提供了大量工作岗位,为疫后经济恢复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通知》中也明确要求要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但是电商企业也需要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对于少数电商企业若存在税收规避行为,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稽查,并确保与实体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但长期以来,电商税收流失较为严重,关于加强电商税收监管的呼声不断。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研究团队曾在2017年做过电商税收流失测算,预测C2C电商2018 年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之和将会突破 1000 亿元,这还是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情况下的保守估计,电商税收流失严重情况可见一斑。

线上和线下税收要公平,稽查力度要统一,否则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近年来,电商税收征管在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已经逐渐完善。首先, 规范电商税收征管有法可依。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表决通过, 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商税收征管技术也日趋成熟。金税三期的上线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实现了税收数据共享和税种全覆盖。税务机关通过与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可以点对点找到纳税主体,涉税信息透明化,税务机关很容易查出电商隐瞒收入、规避税收的行为,极大地缓解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未来加强数字经济的税收治理是一种必然趋势,寻求税收公平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放眼世界,各国对电商监管与征税问题达成了公平治税的共识。面对电商征税问题,欧美大多数国家坚持以税收中性为原则, 即为避免产生扭曲效应,在现有税制框架下,不开征新的税种,不专门对电商出台相关政策,电商税收政策与传统商贸业税收政策保持一致。欧盟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避免不恰当的税制影响电商行业发展。目前他们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电商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商征税原则与美国《互联网税务自由法》达成一致。在电商征税问题上,坚持对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实现征税政策的一致性,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体现税收的公平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税制的全球一致性安排,也应成为数字经济的基本税制原则。即坚持以税收公平为基本准则,秉承税收中性原则,以税收公平维持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电商税务风险点:乱花迷人眼1. 未能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正常纳税情况下,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 网店实际上需要缴纳的税额并不多。如果网店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则会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行政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2. 未享受优惠政策。
电商经营者大部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政策。而实际上,部分经营者税收意识不强,对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不了解, 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3. 购进发票缺失。
“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条趋于完整,虽然环环课征,但是可以层层抵扣,税不重征。通常,店主(一般纳税人)拿到上游商家开具的专票,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能抵扣进项,不用缴纳全部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

但网店不同于实体店铺,网店购进货物时, 很难拿到成本进项增值税发票。很多商家从义乌小商品市场等地取货,拿不到专用发票。直播带货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明星网红出场费都很高,也没有发票,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进项,导致应交增值税额过多。

4. 刷单行为高估收入。
刷单一直以来都是电商行业的潜规则, 这种恶性竞争行为增加了店铺经营成本,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尽管平台管理越来越严格, 但还是有部分网店通过这种方式提升销量业绩,从而获取较好的“口碑”和较高的搜索排名。这就造成全部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网店通过刷单虚增了销售额, 纳税申报收入与平台统计收入相差较远,导致税务局将其列为稽查对象。如果网店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交易额情况,则可以按照实际交易额正常缴纳税款,否则可能会出现“吹牛也要上税”的情况。

5. 退货时发票处理不规范。
当出现退货时,对于增值税发票要谨慎小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正确的处理。实际上,电商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退货问题,没有采用正确的财务处理方法,未及时作废发票,导致很多退货没有反映出来,虚增了销售额。

电商避险策略与政府治理模式(一)电商避险策略。

目前,电商税收征管处于十字路口,电商经营者应该未雨绸缪,做好合规性经营,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从而应对未来经济社会的变化。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如实申报纳税。
交税成本最低,而偷税成本最高。现行税制下,纳税信用直接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挂钩。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不遵从纳税义务只是短期的利己行为,长期下去会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才会拥有未来。

2. 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税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电商企业应该积极掌握应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再比如,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10%。

3. 刷单行为不可取。
刷单属于恶性竞争行为,一方面违反了平台相关规定,增加了网店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产生税收风险,造成申报收入与平台统计收入差距过大。网店应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而不应投机取巧。

4. 财税管理要规范。
增值税按照环节征税,层层抵扣,环环相扣。因此,加强增值税管理,必须进一步理清上下游企业的业务流程,从供应链视角观察税负形成与税收风险状况。
财税的规范也离不开数字化财税管理。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趋势不可扭转。电商企业也要实现数字化发票管理:实现企业、消费者、供应商、税务机构之间的无限连接,通过对进项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等进行数字化归集,将进项、销项发票数据自然沉淀,形成数据资源池,并将税务信息与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相关联,自动生成税务申报表、实现一键批量算税、报税,最终实现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费记账到风险管控的全面数字化管理。

(二)政府税收治理模式。
关于未来政府对电商企业的税收治理模式,笔者作如下预测:
预测1:网店与实体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履行同样的纳税义务。

预测2: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商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

预测3:在现行税制框架下为兼顾真实性和效率性,一般会为电商企业再行提供一种简易的费用扣除方式。同时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府可能会出台一些税收鼓励政策。

预测4: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于背后有公司运营的电商企业,网店仅仅是推广形式,纳税时要对公司的收入进行合并征税。

预测5:与电商平台共同治理,坚持“遵从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纳税信用加入店铺评级体系,对于依法纳税的店铺商家,平台应给予较高的搜索排名。



文献原文链接: 补税风波电商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pdf (1.82 MB, 下载次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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