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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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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蔡昌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新业态为经济增长开辟了新路径,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深远。因此,加强新业态税收治理十分必要。
数字经济新业态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等税制要素方面,都表现出不同于传统业态的独特性。现行税制与新业态出现不适配性,难以对新业态进行有效的治理和规制。比如,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数据资产涉税方面缺乏相应的税收规定,存在税基确认困难与征管困境,导致税收流失风险、税收地区间分配失衡等问题。
基于此问题,现行税制需通过优化调整乃至创新,构建新业态税制框架体系,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
一是修订或增设增值税相关税目。针对新业态特征及其产业演进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具体通过修订和增设税目等方式,明确纳入征税范围和不纳入征税范围的新业态,并进一步优化税目分类。
二是引入数字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的概念应与时俱进,将传统常设机构的“物理存在”特征扩展至“数字存在”特征,即将有一定数字联结度的经营机构纳入常设机构范围;增设数字常设机构,直接以数字特征作为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三是优化税率结构。创新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为不同新业态制定差异化的评估参数和调整系数,合理确定数据资产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由于新业态中既有头部平台企业,也有大量小微经营者,若适用统一的税率可能会抑制其创新活力。因此,设置多档次税率或是一种选择,但也要避免税率档次过多导致的征管成本增加问题。
四是税收共享机制调整与新型税权配置改革并举。在税收共享机制方面,探索根据各地数字经济比重,动态调整增值税分成比重。从长远看,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实施分类分级税权配置改革,对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数字经济基础业态,如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维持中央统一税制;对具有地域特色的新业态,如区域电商平台等,在划归中央统一征收的前提下,可授权地方税务部门在一定幅度内拥有调整税率或灵活管理的权力。
五是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课税制度。数据资产课税制度既要将数据资产交易视为征税的主要依据,又要对数据资产参与价值创造、收入分配的过程进行税收调节;既要对兼具“产消者”特征的自然人的各项收入实施个人所得税调节,又要关注数字企业、数字平台在价值创造与分配过程中的税款征收与税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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