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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2020年7月10日】个人境外投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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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个人境外投资的税务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5191&idx=1&sn=28043a27b0ff650edd51636534dd69b0&chksm=e9261aa4de5193b2e6c70147fff32560ff7d012546e72870cc77e2bf7dd470817c799adfb21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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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投资的税务处理


普通个人可以在境外投资吗?个人境外投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不触犯法律并合理报告即可。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资,可直接投资,也可将资金交给机构进行投资。也可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公司,银行外币理财产品、外国股市、海外基金、国外房地产都是不错的选择,根据投资方式选择是否需要跨境转账或操作资金出海。要注意,大额交易和转账达到一定额度是需要报告的,个人银行购汇也需要审核,而且比以前更严格。

业务概览
只要不触犯法律并合理报告,并按照操作流程登记,可以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公司。现金和转账的相关投资要看是否和房地产有关并注意额度,最好找正规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1.法律依据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3.抵免限额(分国分项)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4.补缴税款及补扣期限(分国不分项)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纳税凭证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6.抵免限额的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但是该公式在最后定稿中被删除,预计将会在后期出台的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该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总额;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来源于一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为来源于该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7.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明确:
(1)纳税申报时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申报地点:
①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③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④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案例分析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为一名美国人(是该公司法人代表)每月申报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元,存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小额申报问题。经了解,该外籍人员的经济来源并非仅境内这家公司,其在中国境内同时为一家美国公司工作,美国公司每月还支付给他3000—4000美元的工资。由于该外籍人员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多数年份居住满一年,其在境内工作期间由美国公司支付的所得,中国具有征税权,其取得的工资收入中境内来源境外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纳税。然而,该外籍人员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未在中国境内进行申报纳税。


2018年4月26日、5月4日,昌平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小额申报问题,对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士作了税务约谈。通过约谈了解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美国人,每周只在公司工作两天,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人民币,在境内大部分时间为美国的一家公司工作,从事家庭教育研究,美国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并扣税,该外籍人员提供了美国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数额。该外籍人员护照出入境记录显示,2013年至2017年其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其中2014年、2015年和2017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按照国税发〔2004〕97号有关个人计算应纳税额适用公式的规定:

2013年、2016年适用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014年、2015年和2017年适用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该外籍人员对工资收入中境内来源境外支付的部分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约谈中,税务部门向外籍人员解释了中国税法、文件规定以及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该外籍人员表示愿意补缴税款。
2018年5月14日,该外籍人员补缴个人所得税18.14万元,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5.69万元。


法规依据
(1)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规定,满183天但不满1年适用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满1年不超过5年适用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思考:
(1)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逐步加强。税务机关强化了外籍人员八项补贴核查、个税零申报(小额申报)核查、常设机构个税核查等。但总体来说,外籍人员所得税仍然存在底数摸不清、政策把不准和管理不系统等问题。


(2)企业及外籍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把握不准确、理解不到位,经常暴露出很多涉税问题。


综上,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梳理,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同时,公司也应积极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避免相关税务风险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万敏

本文节选自《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政策分析、实务操作与税收筹划》,更多内容请参考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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