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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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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391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
  全文有效
  1987年10月8日
  一、凡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主管部门转拨事业费,本身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实行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部门按科研项目给予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实行自收自立时间起,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按规定征税。
  三、财政部门拨付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其经营收入全部或部分留用的事业单位,对其自有自用的办公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其营业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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