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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保金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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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国家及地区相关政策
2楼:
海口市残保金审核和征收时间、办理条件、计算方式
3楼:
审核所需材料、要求及相关说明等
4楼:
现行优惠政策
5楼: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何申请奖励?


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省/市的残保金内容,戳:https://www.tax100.com/thread-441893-1-1.html



一、法律及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7.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8.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地方政策
1.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残税〔2016〕85号
2.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133号
5.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
6.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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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6 17: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海口市就业安置比例为1.5%。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审核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审核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建议提前办理)。

审核地点: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海口市琼山区滨江一横路2号,可乘坐69路,205路公交车在花卉大世界站下车到达)

联系电话:66220506  66226133

【依据】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告


四、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海口市残疾人到手工资≥1670元),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海口市残保金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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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6 17: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核内容

  (一)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文末支持下载)

  (二)审核资料:1.残疾人职工持有的第二代(含)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2.残疾人职工2020年1-12月领取工资清单;3.残疾人职工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或《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机关和团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审核要求
  (一)用人单位到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或在海口市残联网站(http://www.hkscl.org.cn/)下载文件、表格。

  (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三、相关说明
  (一)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的第二代(含)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四)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所在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数时,根据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的协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五)用人单位通过审核认定后,持《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及相关批复文书等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可在网上自行申报。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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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6 17: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优惠政策

1.分档减缴政策

残保金由原单一的征收标准调整为分档征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琼财非税[2016]1489号


多优惠政策:最全整理!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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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何申请奖励?

  (一)奖励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

  (二)奖励条件
  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按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通过审核,超比例安排1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3.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三)奖励标准
  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四)奖励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7月(即年审当年)向所在地残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2.《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3.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残字〔20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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