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拉萨市就业安置比例为1.5%。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年审时间 2021年1月1日—5月31日 【依据】关于开展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四、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拉萨市残疾人到手工资≥1400元),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拉萨市残保金计算方式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由同级残联负责审核,下同),并相应计入安置比例,加强动态监控。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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