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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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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23: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2/30/content_5465191.htm
发文单位: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
文件编号: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文件名: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文日期: 2019-12-27
政策解读: http://www.gov.cn/zhengce/2019-12/31/content_5465361.htm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残 联
2019年12月27日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 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十一)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pdf (326.21 KB, 下载次数: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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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2/30/content_5465191.htm  发表于 2019-12-31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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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30 23: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一、出台《总体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李克强总理提出"要让残疾人的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实施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和相关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下,残疾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2016~2018年,我国连续三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30万,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累计增幅超过20%。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残保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中出现了用人单位一方面反映负担重,另一方面宁愿交钱也不招工;一方面残疾人反映就业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反映招聘残疾人难等问题,需要发挥好残保金在内的多种政策作用,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按照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赴多个省份开展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论证政策效果和影响。在充分吸收采纳残疾人、专家、企业、地方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总体方案》。


二、制定《总体方案》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总体方案》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制定《总体方案》过程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兼顾。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诉求,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严格落实制度、有力促进就业的良性循环。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三是坚持多措并举。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三、《总体方案》对残保金征收政策做了哪些完善?

答:《总体方案》抓住残保金征收政策这个"牛鼻子",不再单纯关注征收水平的高低,而是着眼于从制度层面激发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多招工、少交钱。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是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是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是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四、残保金制度的完善对残疾人就业有何影响?

答:为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在完善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同时,着力对残保金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优化完善。

在使用方面,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质量。更为重要的是,要求各地根据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不与残保金实际收入直接挂钩,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定支。因此,完善残保金制度不会影响公共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在监督方面,要求省、市、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失信行为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上述措施,增强残保金征收、使用透明度,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增进社会各方面对残疾人就业的理解与支持。


五、《总体方案》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还有哪些亮点?

答:《总体方案》针对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堵点,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推动构建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配合做好就业对接。这将夯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基础。

二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这将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实际需求,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三是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支持用人单位进行岗位改造。这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同时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四是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这将有利于破解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难题,充分调动各类就业服务平台积极性,发挥中介机构力量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是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向有关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这将有利于解决数据互通难题,为相关部门和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数据支撑。

六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这将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保障,有利于消除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安全顾虑。

七是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这将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如何抓好《总体方案》的落实?

答:《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共同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

点评

http://www.gov.cn/zhengce/2019-12/31/content_5465361.htm  发表于 2020-6-1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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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31 12: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安蓓)



记者30日了解到,我国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总体方案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总体方案针对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堵点,提出了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七项具体措施,推动构建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2016年至2018年,我国连续三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30万,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累计增幅超过2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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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6 15: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2019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举措,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为贯彻落实好《总体方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进,全面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

  (一)着力推进按比例就业,实现与用人单位互利共赢。各地要将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作为衡量残保金是否“有效”征收的首要标准。在优化残保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同时,确保残疾人就业平稳增长。

  (二)落实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要求,确保支持残疾人就业经费投入。推动财政部门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保障各项支出,特别是要提高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补比例,通过这一方式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调动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汇集各方力量,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按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残联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方针,推动《总体方案》各项规定有效落实。坚持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就业保护、就业服务等各项制度,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多措并举,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二、完善残保金各项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

  (四)规范征收。根据《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保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等文件要求,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明确残保金分档和暂免征收等具体细节;文件规定以外的残保金减免要报财政部审批。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劳务派遣计入用工单位的具体认定办法。各地要规范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优化审核程序,精减审核材料,有条件的要实现网上审核,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五)确保使用。协调财政部门,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支出科目,加大投入,切实发挥残联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方面的作用,满足用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各类支出。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补贴和奖励办法,明确各项补贴和奖励标准,包括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残疾人实习见习补贴等标准,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场地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金融扶持标准,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项补贴标准等;包括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下单位招用残疾人奖励标准等。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类培训机构按培训效果付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各类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按服务成效付费的奖励标准;出台为残疾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典型以及国际国内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表彰奖励办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基地就业、平台就业等按比例就业新形式。

  (六)强化监督。配合财政部门,将上一年残保金收入情况、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就业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协调民政部门共同明确社区服务机构跟踪残疾人信息办法。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将按比例就业及残保金缴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办法。协调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党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持续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七)建立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各地要在现有的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本地化工作力度,逐步积累残疾人基本信息、个人特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就业需求、就业状态、获得服务等数据,形成残疾人就业全流程服务信息档案系统;逐步建立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残疾人职工信息、省际间就业审核数据定期查重比对机制在内的全国按比例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证书管理的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起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

  (八)规范残疾人培训管理。中国残联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和培训证书目录,实施培训证书证明统一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以就业转化率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培训规模,对培训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服务;要对培训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考核,建立通报和进退机制;要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跨地域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由户籍地给予适当补贴。

  (九)加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鼓励通过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要定期开展就业服务人员和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将服务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要加强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就业示范单位、能力测评机构等机构人员的培训,规范管理和服务。

  (十)做好人力资源开发。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采取社会化方式逐步建立人力资源专家团队,面向用人单位、就业实训基地、培训基地等,有效开展职业康复训练、能力测评,心理咨询、岗位支持、求职定向指导等个性化服务,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十一)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大政策宣传和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挖掘安置残疾人就业潜力;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岗位开发、岗前培训、稳岗培训、转岗培训,督促落实社会保险、签订协议,规范用工行为;提供岗位信息发布、人力资源推介、雇主培训、就业环境改造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引导用人单位加入社会责任联盟,参加年度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十二)加快推进就业服务标准化。中国残联将继续完善就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总结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与购买、职业能力测评、创业服务指导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并按照要求规范开展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的标准化。

  四、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结合当地残疾人就业实际,推动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地方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各级残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到人,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就业动态管理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以就业转化率和稳定性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中国残联将根据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十五)加大社会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要树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发挥示范作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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