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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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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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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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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17 11: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申报政策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所述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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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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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 “□”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3.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4.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 《跨地a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37.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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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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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 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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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 57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 57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 “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 “103 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
小数点后 2 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 “104 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 资产总额”。

        5. “105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 “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 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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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 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 “109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 “110 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 “20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 “202 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 “203 境外所得信息”:填报纳税人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相关信息。

(1) “203-1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09〕125 号、财税〔2017〕84 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变更。
(2) “203-2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填报纳税人符合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本项目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填报。“产业类别”填报纳税人经营的产业类别,按“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选择填报。

         4. “20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发布,商务部令 2015年第 2 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 “205 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发布,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 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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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7 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适用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且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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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 “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6) “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 6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 “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相关规模条件的规定, 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相关领域条件的规定, 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企业软件产品符合相关规模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3)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符合相关领域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4) “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符合相关出口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5)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6)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符合相关规模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7)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符合相关领域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8)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符合相关出口条件的规定,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材料(含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9. “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 纳米(含)”,投资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 纳米”;投资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28 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以上项目的,可同时选择。

       纳税人既符合“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 “210 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 “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 “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 (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 2018 1 1 日至 2018 12 31 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 项目中;若纳税人在 2019 1 1 日至 2018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均应填报本项。

         11. “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 “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 2015 10 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 3 2018 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 2018 11 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 “212 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 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 “213 重组交易类型”和“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 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 重组交易类型”和“214 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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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15 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 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 “217 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 年第 40 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 3 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 “218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 “219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等文件规定, 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 “220 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 “22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 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 “222 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40 )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 “223 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等文件规定,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 10 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 10 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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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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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 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 1-13 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 19 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 10 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 3 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 4 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 5 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 6 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 7 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 8 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 9 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 10 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 11 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 12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 1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 14 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 15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 16 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 17 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


18.第 18 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 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 20 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 21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 22 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19-20-21-22 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 0 填报。


24.第 24 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 25%。


25.第 25 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 23×24 行金额。


26.第 26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 27 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 28 行“应纳税额”:填报第 25-26-27 行金额。


29.第 29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00) 填报。


30.第 30 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填报。


31.第 31 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 28+29-30 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 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 32 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 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 33 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 31-32 行金额。


34.第 34 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 35 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 36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已执行财会〔2019〕6 号和财会〔2018〕36 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 13 行=第 10+11-12 行。


3.第 19 行=第 13-14+15-16-17+18 行。


4.第 23 行=第 19-20-21-22 行。


5.第 25 行=第 23×24 行。


6.第 28 行=第 25-26-27 行。
7.第 31 行=第 28+29-30 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 31 行=(第 28+29-30 行)×表 A000000“102 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 33 行=第 31-32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表 A101010 第 1 行或表 A101020 第 1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4+5+6 行或表 A103000 第 11+12+13+14+15 行。


2.第 2 行=表 A102010 第 1 行或表 A102020 第 1 行或表 A103000 第 19+20+21+22 行或表 A103000 第 25+26+27 行。


3.第 4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1 列。


4.第 5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3 列。


5.第 6 行=表 A104000 第 26 行第 5 列。


6.第 9 行=表 A103000 第 8 行或者第 16 行(仅限于填报表 A103000 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 11 行=表A101010 第 16 行或表A101020 第 35 行或表A103000 第 9 行或第 17 行。


8.第 12 行=表 A102010 第 16 行或表 A102020 第 33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 行或第28 行。


9.第 14 行=表 A108010 第 14 列合计-第 11 列合计。


10.第 15 行=表 A105000 第 46 行第 3 列。


11.第 16 行=表 A105000 第 46 行第 4 列。


12.第 17 行=表 A107010 第 31 行。

13.第 18 行:
(1)当第 13-14+15-16-17 行≥0,第 18 行=0;
(2)当第 13-14+15-16-17<0 且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0,表 A108000 第 6 列合计行>0 时,第 18 行=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与表 A100000 第 13-14+15-16-17 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 13-14+15-16-17<0 且表 A108000 第 5 列合计行≥0,表 A108000 第 6 列合计行=0 时,第 18 行=0。


14.第 20 行:当第 19 行≤0 时,第 20 行=0; 当第 19 行>0 时,
(1)第 19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第 20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
(2)第 19 行<表 A107020 合计行第 11 列,第 20 行=第 19 行。


15.第 21 行=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10 列。


16.第 22 行=表 A107030 第 15 行第 1 列。


17.第 26 行=表 A107040 第 34 行。


18.第 27 行=表 A107050 第 7 行第 11 列。


19.第 29 行=表 A108000 合计行第 9 列。


20.第 30 行=表 A108000 合计行第 19 列。


21.第 34 行=表 A109000 第 12+16 行。


22.第 35 行=表 A109000 第 13 行。


23.第 36 行=表 A109000 第 15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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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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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 1 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2 行至第 11 行(不含第 9 行)进行填报。

2.第 2 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金额。


3.第 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4 列金额。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6 列金额。若表 A105020第 14 行第 6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4.第 4 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的合计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的合计金额。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的绝对值。


5.第 5 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 6 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 7 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若第 1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若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8.第 8 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 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 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 9 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4 列金额。


10.第 10 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 1 列“账载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
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
金额的绝对值,第 4 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 11 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若
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 12 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13 行至第 30 行(不含第 25 行)填报。


13.第 13 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4.第 14 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5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15.第 15 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


16.第 16 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12 行第 1 列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


17.第 17 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4 列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5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6 列金额。


18.第 18 行“(六)利息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 1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19.第 19 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0.第 20 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1.第 21 行“(九)赞助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 A105060 中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2.第 22 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
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3.第 23 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本行,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
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 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不可填报。保险企业根据《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 A105060 第 6 行第 2 列的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列,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9 行第 2 列的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2 列金额。若表 A105060第 12 行第 2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4.第 24 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 3 列“调增金额” 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 25 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行第 11 列金额。


26.第 26 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7.第 27 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8.第 28 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8010 合计行第 16+17 列金额。


29.第 29 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30.第 30 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第 31 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32 行至第 35 行的合计金额。


32.第 32 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2 列金额。第 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5 列金额。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金额。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金额的绝对值。


33.第 33 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 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若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


34.第 34 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金额。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90第 29 行第 7 列金额的绝对值。


35.第 35 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第 36 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 37 行至第 43 行的合计金额。


37.第 37 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1+4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2+5 列金额。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7 列金额。若表 A105100第 16 行第 7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金额的绝对值。



38.第 38 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额。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额的绝对值。

39.第 39 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项目第 39.1 行至第 39.7 行(不包含第 39.3 行)的合计金额。


40.第 39.1 行“1.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1.第 39.2 行“2.保险公司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2.第 39.3 行“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3.第 39.4 行“3.证券行业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4.第 39.5 行“4.期货行业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期货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5.第 39.6 行“5.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6.第 39.7 行“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的绝对值。


47.第 40 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金额。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额。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8.第 41 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49.第 42 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本行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债务核算,税收上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 0。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税收上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 0;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50.第 43 行“(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51.第 44 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52.第 45 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53.第 46 行“合计”:填报第 1+12+31+36+44+45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4+5+6+7+8+10+11 行。
2.第 12 行=第 13+14+…+23+24+26+27+28+29+30 行。
3.第 31 行=第 32+33+34+35 行。
4.第 36 行=第 37+38+39+40+41+42+43 行。
5.第 39 行=第 39.1+39.2+39.4+39.5+39.6+39.7 行。
6.第 46 行=第 1+12+31+36+44+45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第 2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


2.第 3 行第 1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第 3 行第 2 列=表 A105020 第 14行第 4 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3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4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的绝对值。


3.第 4 行第 1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第 4 行第 2 列=表 A105030 第 10行第 2+9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3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4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的绝对值。


4.第 9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第 9 行第 4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4 列。


5.第 13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第 13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11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6.第 14 行第 1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第 14 行第 2 列=表 A105050 第 13行第 5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3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4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的绝对值。


7.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16 行第 3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16 行第 4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的绝对值。


8.第 17 行第 1 列=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1 列;第 17 行第 2 列=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4 列;第 17 行第 3 列=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5 列;第 17 行第 4 列=表 A105070合计行第 6 列。


9.保险企业:第 23 行第 1 列=表 A105060 第 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 列=表 A105060 第 6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 列=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9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行第 2 列≥0,第 3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4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0.第 25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1 列。


11.第 28 行第 3 列=表 A108010 第 10 行第 16+17 列。


12.第 32 行第 1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2 列;第 32 行第 2 列=表 A105080 第41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3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4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的绝对值。


13.若表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4 行第 3 列=表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4 行第 4 列=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的绝对值。


14.第 37 行第 1 列=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1+4 列;第 37 行第 2 列=表 A105100第 16 行第 2+5 列;若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3 列=表 A105100 第16 行第 7 列;若表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4 列=表 A105100 第 16 行第 7 列的绝对值。


15.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3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若表 A105110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4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的绝对值。


16.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9.7 行第 3 列=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11 列;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9.7 行第 4 列=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11 列的绝对值。


17.第 40 行第 2 列=表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0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0行第 4 列=表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8.第 46 行第 3 列=表 A100000 第 15 行;第 46 行第 4 列=表 A100000 第 16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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