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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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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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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A100000) 19 “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 1 “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 2 “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纳税人填报“小计”行时,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一般技术转让项目;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其他行次无需填报本列。

(5) “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 “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8) “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项目;2.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项目。
(9) “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10) “十、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3. 3 “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减半征收”。

4. 4 “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 5 “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 6 “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 7 “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 8 “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9. 9 “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 3 列分析填报,第 3 列填报“免税”的, 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当第 4-5-6-7+8 0 时,填报 0。

9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 4-5-6-7+8 ≤限额时,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超过限额部分的金额填入第 10 ;当第 4-5-6-7+8 列<0 时,填报0。如果本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 500 元;如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时,限额为 2000 万元。

10. 10 “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 3 列分析填报,第 3 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当第 4-5-6-7+8 0 时,填报 0。
10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 4-5-6-7+8 列金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如果本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 500 万元;如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时,限额为 2000 万元。

11. 11 “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 9 列+第 10 列×50%金额填报。

(二)行次填报

1. 1 行至第 3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2. 4 行至第 6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 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3. 7 行至第 9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4. 10 行至第 12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符合规定年限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符合规定年限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 500( 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 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5. 13 行至第 15 “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照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 PFC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 N2O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6. 16 行至第 18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77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7. 19 行至第 21 “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规定,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8. 22 行至第 24 “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税〔2018〕27 号规定,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9、第 25 行至 27 “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 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10. 28 行至第 30 “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1. 31 “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十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以表样列示行次为例


1. 3 1+2 行。

2. 6 4+5 行。
3. 9 7+8 行。
4. 12 10+11 行。
5. 15 13+14 行。
6. 18 16+17 行。
7. 21 19+20 行。
8. 24 22+23 行。
9. 27 25+26 行。
10.第 30 行=第 28+29 行。
11.第 31 行=第 3+6+9+12+15+18+21+24+27+30 行。
12.当第 3 列选择“免税”时,第 9 列=第 4-5-6-7+8 列;当第 4-5-6-7+8 列<0时,第 9 列=0。 12 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5000000时,第 12 行第 9 4-5-6-7+8 列;当第 12 行第 4-5-6-7+8 列>5000000 时,第12 行第 9 列=5000000。
12 行第 2 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12 行第 4-5-6-7+8 ≤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4-5-6-7+8 列;当第 12 行第4-5-6-7+8 列>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9 列=20000000。

13.当第 3 列选择“减半征税”时,第 10 4-5-6-7+8 列;当第 4-5-6-7+8 列<0 时,第 10 0。 12 行第 2 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 12 行第 4-5-6-7+8 ≤5000000时,第 12 行第 10 0;当第 12 行第 4-5-6-7+8 5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4-5-6-7+8 列-5000000。 12 行第 2 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12 行第 4-5-6-7+8 ≤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0;当第 12 行第 4-5-6-7+8 20000000 时,第 12 行第 10 列=第 4-5-6-7+8 列-20000000。

14. 11 9 +第 10 ×50%;当第 9 +第 10 ×50%<0 时,第 11 0。

(二)表间关系

1. 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表 A100000 19 行时, 计行第 11 =表A100000 20 行。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0,且本表合计行第11 列>表 A100000 19 行时,表A100000 20 A100000 19 行。

2.当本表合计行第 11 ≥0,且本表合计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19 行时,表A100000 20 A100000 19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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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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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2.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24 文件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 A107041 31 行金额。

3. 3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1 1 (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 A107041 32 行金额。

4.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不得填报。

5. 5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 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6. 6 “六、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规定,2017 12 31 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 微米(含)的企业)”、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7. 7 “七、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8. 8 “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9. 9 “九、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等规定,2017 12 31 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 (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10. 10 行:“十、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规定,2017 12 31 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 (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11. 11 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12. 12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13. 13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 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且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14. 14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15. 15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符合原有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 2017 年( 2017 )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16. 16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含2017 )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17. 17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12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1 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 18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110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8〕44 )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2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 文化技术服务”“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 57 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22. 22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等规定,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 23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 24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 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 25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 26 “二十六、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 纳米的企业”,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27. 27 “二十七、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的、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适用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28. 28 “ 二十八、其他”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 28.1+28.2+28.3+28.4+28.5+28.6 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28.1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0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8.2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享受的减免优惠,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8.3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规定,对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区,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8.4 行“(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享受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本项为汇总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享受的具体政策情况在下列项目中选择一项填报:

28.4.1 “1.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 A107042 11 行金额。

28.4.2 “2.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的企业”,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28.4.3 “3.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A107042 表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28.4.4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28.4.5 “5.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接续年度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28.4.6 “6.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 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 11 行金额。
28.4.7 “7.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1 行金额。

28.4.8 “8.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28.4.9 “9.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 11 行金额。

28.4.10 “10.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接续年度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11 行金额。

28.5 “(五)其他 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8.6 “(五)其他 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9. 29 “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 0 且小于等于第 1+2+…+20+22+…+28 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30. 30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等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本行填报第

30.1+30.2 行的合计金额。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分别填报第 30.1 行、第 30.2 行。

31. 31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等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2. 32 “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条件的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33. 第 33 行“三十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 根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填报,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企业所得税款地方分成 40%部分全部免征;选择“减征: 减征幅度%”需填报“减征幅度”,减征幅度范围是 1 100,表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减征的百分比。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本行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本表以上行次优惠合计×40%× 减征幅度的金额,以上行次不包括第 28.1 行至第 28.6 行、第 30.1 行、第 30.2 行。

34. 34 “合计”:填报第 1+2+…+28-29+30+31+32+33 行的合计金额。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28 行=第 28.1+28.2+28.3+28.4+28.5+28.6 行。
2.第 28.4 行=第 28.4.1+28.4.2+…+28.4.10 行。
3.第 30 行=第 30.1+30.2 行。
4.第 34 行=第 1+2+…+28-29+30+31+32+33。

(二)表间关系

1. 2 A107041 31 行。

2. 3 A107041 32 行。

3.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本表第 6 =表A107042 11 行。

4.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本表第 9 =表A107042 11 行。

5.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10 =表A107042 11 行。

6.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11 A107042 11 行。7.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13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8.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时,第 15 A107042 11 行。

9.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16 A107042 11 行。

10.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26 A107042 11 行。

11.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27 A107042 11 行。

12.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企业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时,第 28.4.1 A107042 11 行。

13.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2 A107042 11 行。

14.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时,第 28.4.3 A107042 11 行。

15.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4 A107042 11 行。

16.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5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17.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6 A107042 11 行。

18.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 28.4.7 A107042 11 行。

19.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时,第 28.4.8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20.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9 A107042 11 行。

21. 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10 行=表 A107042 第 11 行。

22.第 32 行=(表 A100000 第 25 行-本表第 1+2+3+4+5…-29+30+31 行)×40%×减征幅度。

23.第 34 行=表 A100000 第 26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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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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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总体填报说明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其中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九、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除本表第 11 “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已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 可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符合最新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中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或“□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存在按项目享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减免方式 1”“减免方式 2”…,并同时填报对应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1” 和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2”…。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人存在按项目享受优惠的情况外,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人存在多个项目的,应将所有享受优惠的项目减免方式等情况填入本表,项目数量可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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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十免”等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财税〔2012〕 27 号、财税〔2015〕6 号、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1. 1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 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 3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 4 “二、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 等文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5. 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6. 6 “三、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7. 7 “四、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
(4)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含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 销售(营业)收入。

8. 8-10 “其他指标”:填写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有关指标名称及具体情况。

9. 11 “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十免(免税)”时,本行无需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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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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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 年第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 A108010、表 A108020、表 A108030 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 1 行。

(二)列次填报

1. 1 “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 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需填报。

2. 2 “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 A108010 14 -第 19 -第 24 列的金额。

3. 3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 A108010 18 -第 26 列的金额。

4. 4 “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表 A108020 4+8 列的合计金额。

5. 5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3-4 列的余额。当第 3-4 0 时,本列填报 0。

6. 6 “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 0。

7. 7 “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5-6 列金额。

8. 8 “税率”:填报法定税率 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9. 9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 7×8 列金额。

10. 10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 A108010 13 -第 23 -第 25 金额。

11. 11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 12 “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按第 10 列、第 11 列孰小值填报。

13. 13 “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按 11-12 列金额填报。

14. 14 “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按表 A108030 13 列金额填报。

15. 15 列至第 18 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 15 “按低于 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 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 16 “按 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 15 列情形外,填报按照 12.5%计算的抵免额。
(3) 17 “按 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 25%的, 填报按照 25%计算的抵免额。

16. 19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 12+14+18 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5 列=第 3-4 列,当第 3-4 列<0 时,本列=0。
2. 6 ≤第 5 列。
3. 7 5-6 列。
4. 9 7×8 列。
5. 12 10 列、第 11 列孰小值。
6.第 13 列=第 11-12 列。
7.第 14 列≤第 13 列。
8. 18 15+16+17 列。
9. 19 12+14+18 列。

(二)表间关系

1.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2 列各行 A108010 14 列相应行次-第 19 列相应行次-第 24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2 列=表 A108010 第 14 列合计-第 19 列合计-第24 列合计。

2.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3 列各行 A108010 18 列相应行次-第 26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3 列=表 A108010 第 18 列合计-第 26 列合计。

3.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4 列各行 A108020 4 列相应行次+第 8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4 列=表 A108020 第 4 列合计+第 8 列合计。

4.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6 列合计≤第 5 列合计、表 A106000 9 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合计+表 A100000 18 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6 ≤第 1 行第 5 列、表 A106000 9 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合计+表 A100000 18 行的孰小值。5. 9 列合计 A100000 29 行。

6.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0 列各行 A108010 13 列相应行次-第 23 列相应行次-第 25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 10 列=表 A108010 第 13 列合计-第 23 列合计-第25 列合计。

7.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4 列各行 A108030 13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 1 行第14 列=表 A108030 第 13 列合计。

8.第 19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30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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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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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1 “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 2 列至第 9 “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 包含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税后所得。

3. 10 “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 11 “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 12 “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 15 “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 16 “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 17 “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 18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 14+15-16-17 列的金额。

10. 19 列至第 26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填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本表“新增投资”是指 2020 1 1 日以后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对境外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20%的新增投资。

11. 19 “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已计入本年利润总额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

12. 20 “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本年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

13. 21 “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收入、扣除等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14. 22 “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 19-20+21 列的金额,若为负数则填 0。

15. 23 “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本年营业利润按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包括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税额,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6. 24 “对应的股息所得”: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 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新增直接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7. 25 “对应的股息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 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新增直接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缴境外所得税,包含如下:
一是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是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

三是享受了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给予的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8. 26 “境外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小计”: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20〕31号规定享受免税的境外所得金额,金额等于第 22+24 列。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9 列=第 2+3+…+8 列。
2.第 13 列=第 10+11+12 列。
3.第 14 列=第 9+10+11 列。
4.第 18 列=第 14+15-16-17 列。
5.第 22 列=第 19-20+21 列。
6.第 26 列=第 22+24 列。

(二)表间关系

1.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3 列各行-第 23 列各行-第 25 列各行=表A108000 10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3 列合计-第 23 列合计-第 25 列合计 A108000 1
行第 10 列。

2.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4 列各行-第 19 列各行-第 24 列各行=表A108000 2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4 列合计-第 19 列合计-第 24 列合计 A108000 1行第 2 列。

3.第 14 列合计-第 11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14 行。

4. 16 列合计+第 17 列合计 A105000 28 行第 3 列。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8 列各行-第 26 列各行= A108000 3 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 18 列合计-第 26 列合计 A108000 1 行第 3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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