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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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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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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8 )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1 “非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 1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 5 “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 1 列“账载金额”。

2. 2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以前年度结转扣除捐赠支出等。第 2 行等于第 3+4+5+6 行。其中本行第 4 “税收金额”:当本行第 1 +第 2 列大于第 3 列时,第 4 3 列;当本行第 1 列+第 2 列小于等于第 3 列时,第 4 列=第 1 列+第 2 列。

3. 3 “前三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金额。具体如下:
(1) 2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 6 “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4. 4 “前二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二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 2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 6 “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前二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 7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5. 5 “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 2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 6 “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本年扣除前二年度捐赠支出、前一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 7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6. 6 “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 1 “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 3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按照本年利润总额乘以 12%的金额,若利润总额为负数,则以 0 填报。
(3) 4 “税收金额”:根据本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分析填报。
(4) 5 “纳税调增额”:填报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
(5) 7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本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7. 7 行至第 10 “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1) 7 行: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
(2) 8 行至第 10 “项目”:纳税人在以下事项中选择填报:1.扶贫捐赠;2.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3.杭州 2022 年亚运会捐赠;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3) 具体各项目填报规则如下:
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填报纳税人赞助、捐赠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可全额扣除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情况。

1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可全额扣除的赞助、捐赠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杭州 2022 年亚运会捐赠:填报纳税人赞助、捐赠杭州 2022 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测试赛的可全额扣除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情况。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可全额扣除的赞助、捐赠杭州 2022 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0 “(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情况。
1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0 “(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捐赠支出情况。
1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0 “(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4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

8. 11 “合计”:填报第 1+2+7 行的合计金额。

9. 附列资料“2015 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49 规定,企业在 2015 1 1 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具体如下:
(1) 1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 2015 1 1 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2) 4 “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 2015 1 1 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以表样实例行次为例)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5 列=第 1 行第 1 列。

2.第 2 行=第 3+4+5+6 行。

3.第 7 行第 4 列=第 7 行第 1 列。

4. 7 8+9+10 行。

5. 11 1+2+7 行。

(二)表间关系

1. 6 行第 3 A100000 13 ×12%(当表 A100000 13 ≤0,第 11 3 列=0)。

2.合计行第 1 A105000 17 行第 1 列;合计行第 4 A105000 17行第 2 列;合计行第 5 A105000 17 行第 3 列;合计行第 6 A105000 17 行第 4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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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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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 4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 4 列至第 8 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 1 “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 2 “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 3 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 4 “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 5 “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第 5 “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 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 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 6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 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 7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 5-6 列金额填报。

8. 8 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 资产折旧、摊销额。

9. 9 “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2-5 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 2 行至第 7 行、第 19 行至第 20 行、第 22 行至第 29 行、第 34 行至第 40 行: 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8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 11 “(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9 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0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 8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11 (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价值不超过500 元的,其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在本行填列。

12 “(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3 “(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 11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14 “(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5 “(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6 “(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7 “(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0 “(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 按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1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2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 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 1 行至第 40 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7 行。

2.第 18 行=第 19+20 行。

3.第 21 行=第 22+23…+29 行。

4.第 33 行=第 34+35+36+37+38 行。

5. 41 1+18+21+33+39+40 41 6 8+9+10+11+12+13+14+15+16+17+30+31+32 行 第 6 列 ; 第 41 行 第 7   8+9+10+11+12+13+14+15+16+17+30+31+32 行第 7 列)。

6. 7 5-6 列。

7. 9 2-5 列。

(二)表间关系

1. 41 行第 2 A105000 32 行第 1 列。

2. 41 行第 5 A105000 32 行第 2 列。

3.若第 41 行第 9 ≥0,第 41 行第 9 A105000 32 行第 3 列;若第 40 9 列<0,第 41 行第 9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4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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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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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 年第 15 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在第 1 至 28 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 1 行至 28 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 30 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1. 1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 2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3. 3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4. 4 “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5. 5 “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6. 6 “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7. 7 “四、固定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8. 8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9. 9 “五、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0. 10 “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1. 11 “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2. 12 “六、在建工程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3. 13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4. 14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5. 15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6. 16 “八、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7. 17 (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8. 18 “1.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9. 19 “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 符合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0. 20 “单户贷款余额 300 (含)以下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 300 (含)以下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1. 21 “单户贷款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 300 万元至 1000 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2. 22 “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贷款损失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3. 23 (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4. 24 “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5. 25 “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6. 26 “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7. 27 “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8. 28 “十二、其他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9.第 29 行“合计”行次:填报第 1+2+5+7+9+12+14+16+24+26+27+28 行的合计金额。

30.第 30 “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 1 “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含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 2 “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3. 3 “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4. 4 “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5. 5 “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 6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第 5-3-4 列金额填报。

7. 7 “纳税调整金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第 1 15 行、第 24 26 行、第 28 行填报第 1-6 列金额;第 17 22 行、第 27 行填报第1+2-6 列金额。其他企业填报第 1-6 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 16 17+23 行。

2. 17 18+22 行。

3.第 29 行=第 1+2+5+7+9+12+14+16+24+26+27+28 行。

4.第 6 列=第 5-3-4 列。


5.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第 1 15 行、第 24 26 行、 28 行第 7 1-6 列金额;第 17 22 行、第 27 行第 7 1+2-6 列金额。

其他企业:第 7 列=第 1-6 列。

(二)表间关系

若第 29 行第 7 ≥0,第 29 行第 7 A105000 34 行第 3 列;若第 29 行第7 列<0,第 29 行第 7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4 行第 4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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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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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等相关规定, 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 1 “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2. 2 “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3. 3 “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4. 4 “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5. 5 “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6. 6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7. 7 “计提比例”:填报纳税人对应贷款按照税收规定准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比例。

8. 8 “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根据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

9. 9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10. 10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第 4 列与第 8 列的最小值-第 9 列金额
11. 11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4-3-10 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 1 “一、金融企业”:填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2. 2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金融企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规定的贷款资产的情况。

3. 3 (二)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金融企业执行《财政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规定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的情况。

4. 4 “其中:关注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关注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5. 5 “次级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次级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6. 6 “可疑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可疑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7. 7 “损失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损失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8. 8 “二、小额贷款公司”:填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9. 9 “三、其他”:填报除上述列举情形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10. 10 “合计”:填报第 1+8+9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 8 6×7 列。
2. 10 4 列与第 8 列的孰小值-第 9 列。
3.第 11 列=第 4-3-10 列。
4.第 1 行=第 2+3 行(仅第 1、2、5、6、8 列)。
5.第 10 行=第 1+8+9 行。


(二)表间关系

若第 10 行第 11 ≥0, 10 行第 11 A105000 39.7 行第 3 列;若第 10行第 11 列<0,第 10 行第 11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9.7 行第 4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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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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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财政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 1 “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 11 “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 10 行往第 1 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 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 2019 5 10 日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 2018 年。

2. 2 “当年境内所得额”:第 11 行填报表 A100000 19-20 行金额。第 1 至第 10 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 23 2013 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6 行第 2 2014 2017 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11 行第 2 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 3 “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 4 “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5 ”: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5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5. 5 “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8 ”: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8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 6 “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10 ”: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10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7. 7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 5 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电影行业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规定的电影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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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9. 9 “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10. 10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 1行至第 10 行,当第 11 行第 2 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 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表 A100000 21 行填报本项金额。

11. 11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 1行至第 10 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

12. 12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 1 行至第 11 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2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当第 2 0 且第 3 0 时,第 3 列<第 2 列的绝对值;当第 2 ≥0 时,则第3 列=0。

2.第 10 列第 11 10 列第 1+2+3+4+5+6+7+8+9+10 行;当第 2 列第 11 ≤0时,第 10 列第 1 行至第 11 0;当第 2 列第 11 0 时,第 10 列第 11 ≤第 2 11 行。

3.第 11 列第 11 行=第 11 列第 1+2+3+4+5+6+7+8+9+10 行。

4.第 12 列第 12 行=第 12 列第 1+2+3+4+5+6+7+8+9+10+11 行。

5. 1 行第 12 0; 2 10 行第 12 9 列的绝对值-第 10 -第 11 列; 11 行第 12 列=第 9 列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第 11 行第 2 列=表 A100000 第 19-20 行。
2.第 11 行第 10 列=表 A100000 第 21 行。
3.第 11 行第 11 列=表 A108000 第 10 行第 6 列-表 A100000 第 18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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