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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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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6887
发文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辽财税[2013]555号
文件名: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8-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财税[2013]55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辽财税[2013]555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辽财税[2013]555号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26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括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
  二、在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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