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辽财税[2013]555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辽财税[2013]555号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26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括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
二、在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