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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方某转让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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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279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函[2015]55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方某转让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5-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沈地税函[2015]5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方某转让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5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方某转让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55号
  全文有效
  2015-5-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纳税人方某购房时间认定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5]25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动迁后回迁住房首次上市转让的,凡符合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请示省局,以回迁协议或商品房准住通知单的日期认定其购房时间,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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