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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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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 00: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8132
发文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大政发[2018]21号
文件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18-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政发[2018]2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政发[2018]2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政发[2018]2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改革前后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平稳衔接,保证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等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
  第三条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15]43号)
  第二部分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
  第二部分中“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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