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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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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9349
发文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大政发[2018]40号
文件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政发[2018]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大政发[2018]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全文有效
  大政发[2018]40号
  全文有效
  2018-11-1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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