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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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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0158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字[1999]65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字[1999]65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65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65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税局、土地管理局、旅游事业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使文件中有关旅游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旅行社新增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返还问题
  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旅行社各年度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比1998年增加部分的80%,由旅行社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审核后返还。
  二、有关免征游泳团组筵席税的问题
  对旅行社支付旅游团组的餐饮费凭接待计划免征筵席税,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免征旅游团组筵席税的通知单(以下简称免征通知单),由各盟市地税局分级发放给经自治区旅游局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的旅行社免征通知单五式四份,一份交餐饮单位,一份留存旅行社,一份交同级旅游管理部门,一份交地方税务部门,旅行社留存联应陈列附有旅行社接待计划,免征通知单必须与接待计划一致。旅行社安排游客到餐饮单位用餐须持免征通知单外销饮单位方可为旅行社开具免征筵席税的用餐发票。发票上要注明免税通知单号码,餐饮单位要向旅行社索取免征通知单并附于免税发票存根联之后,以备地方税务部门查验。
  三、有关免征旅游景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经自治区旅游局批准并由计划部门下达的景区开发、景观保护、景区道路建设和水、电、通讯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适用零税率。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由景区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使用零税率手续。
  四、有关旅游景点占用草场和非耕地的税费问题
  凡经自治区旅游局同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草场和非耕地的旅游景点,由景区持批准文件向当地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缴纳有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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