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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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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10: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0.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就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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