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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税政〔2020〕13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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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0: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0/7/10/art_24589_8188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20〕13号
文件名: 浙财税政〔2020〕13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0〕13号


【发布文号】 浙财税政〔2020〕13号
【发文日期】 2020-07-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部分政策调整并明确如下: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对上述四大行业以外的企业兼营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对应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四、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0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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