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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连载】投资公司税务架构搭建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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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8 07: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资公司税务架构搭建与筹划的6大步骤和18个操作要点
来源:华税

【编者按】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后,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各项鼓励投资的政策如雨后春笋纷纷出台,各类投资机构应时而生。在投资公司设立以及投资经营的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税法意识淡漠以及对具体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在使用各种“税务筹划”方法中,部分投资者不仅没有有效降低税负,反而引发了各种行政及刑事责任,代价惨痛。本期,华税律师针对投资者面临的这一难题,基于华税税务律师税务筹划的实践,给投资者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极具实操性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充分享受区域性及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理降低税负。



步骤一:评估商业目的及商业计划


要点1:不同的商业目的要有不同的税务架构

脱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商业计划的税务筹划方案无疑是空中楼阁。投资公司在搭建未来税务架构过程中,需要充分衡量自身的商业目的和发展计划,以设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的运营架构。

商业目的

税务架构

投资“套现”

减少投资退出的税负,减少持股的层级

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考虑重组、再投资中的税负等,间接持股为宜

融资需要

如股权质押,可以采用间接持股

股权激励

在持股公司的层面设计股权激励计划

    另外,现实中由于股东人数较多,或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决策的效率,往往也需要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方能实现。

要点2: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要未雨绸缪

投资获取收益后,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金,是一笔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通常而言,待投资实现收益后再进行税务筹划,往往为时已晚。,因此,投资不是目的,实现盈利才是投资者的目的,也是投资价值的体现。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充分考虑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持股方式的不同,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也不同。一般而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在投资退出时,势必面临控股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间接持股的“夹层”越多,税负越重。自然人直接持股在退出投资时,则只需按照转让收益的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


步骤二:调查境内“税收洼地”


要点3:哪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用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把握不准,误用已失效或因违背上位法而自始无效的地方税收等优惠政策,将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虽然2015年国务院通过《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工作,投资者还是应该根据国务院2014年年底颁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对拟使用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审查,并与省级立法及相关税务行政部门沟通确认。

62号文清理对象

说明

与国家财税制度矛盾

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与我国统一的财税制度相冲突的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因法律位阶的冲突,自然无效。

超出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时限

对于延期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未经国家立法机关再次授权之前,属于一种越权行为

未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某地区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地方擅自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整体部署和利益

要点4:境内“税收洼地”的选择

我国针对东、中、西部的不同发展阶段与特点实施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东部地区突出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针对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地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出台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高科技、文化、现代服务业等几个方向。就中西部地区而言,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区域性的税收优惠较多,面向的产业也较为广泛,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下,针对新疆、西藏等地出台了诸多税收等优惠政策。

类型

重点发展产业

主要税收优惠

财政补贴

深圳
前海

金融业、高端服务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

产业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个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行业进行财政补贴;
对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个税进行补贴,等等

广东
横琴

高新技术、医药卫生、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商贸服务

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出台增值税、消费税等优惠政策

对港澳居民个税补贴;企业、个人贡献奖励;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等等

福建
平潭

高新技术产业(4大项)、服务业(4大项)、农业及海洋产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

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出台增值税、消费税、个税等优惠政策

对台湾居民个税补贴;

重庆
两江

国家鼓励类产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科技企业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

重庆市不分享地方税收留成,有很大的财政自主权;同时针对重点产业设立基金,予以支持

新疆
喀什

涉及产业众多,共34大项,433项产业

产业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5免”优惠,力度大

地方出台专门文件;可以进行协商,一事一议

要点5:建立利润汇集以及对外投资的平台

对于有持续投资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税务架构的搭建,建立符合自身商业计划的资本运营以及投资平台,一方面实现投资收益的回流;另一方面可以将投资收益继续对外投资,并借助投资平台实现并购等商业目的。将持股平台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通过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

要点6:通过迁址或重组的方式重塑架构

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优税务架构的搭建,顶层设计最好,但是却不现实,通常需要通过调整现有公司的架构的方式来实现,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方式

分析

迁址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进行税务迁移时,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重组

通过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方式实现架构的调整。2014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股权)收购中被收购资产(股权)的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2015年6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出台,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需汇算清缴期备案即可,条件大大放宽


步骤三:搭建中间控股公司


要点7:股息红利的无税回流

根据2008年之前的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2008年后,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有两大条件:一是直接投资;二是不包括持有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形,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不仅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且无论作为投资方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等于、还是低于被投资企业,都不需要考虑税率差,不涉及补税问题。因此,符合条件的中间控股公司,对投资中的股息红利回流不会产生额外税负成本。

要点8:融资功能中间控股公司

被誉为“珠三角曼哈顿”的深圳前海片区,与香港隔海湾相望。未来的前海,将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外汇交易中心等优势以及服务竞争优势,和深圳产业服务等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产业。同时,政府出台了大量的金融服务业优惠政策及财税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符合条件入驻前海的企业将在融资方面获得巨大的支持和便利。对于有持续投资、扩大规模需求的企业而言,可以在前海设立承担融资功能的中间控股公司,将资金不断进行各项投资。

要点9:境外架构的引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境外投资方转让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由于转让所得非来自中国境内,在中国不产生纳税义务。由此,基于未来国际并购及投资退出的考虑,投资企业可选择引入境外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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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四:确定投资平台的组织形式


要点10:合伙企业分析

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在投资退出时,可以实现一道税的目的,同时,可以将个人的纳税地点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变为合伙企业所在地,因此,合伙企业具有一定的节税优势。但是,同时,也必须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利润分配与否均需纳税,从这一点来看,公司制在推迟纳税方面具有优势。

要点11:公司形式分析

与合伙企业不同,公司制在运营阶段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境内外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定为25%,如果被投对象没有享受行业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而言,境内的公司在运营阶段税负基本相当。由此,公司制在投资退出的过程中投资面临重复纳税问题,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在公司分配时,因此,公司对于延迟纳税具有一定优势。

要点12: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运用

投资者也可以利用现有总分公司的税收政策进行一定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因此,选择将总公司注册于税负较低的地区,实际运营的分公司在东部地区,可以实现汇总纳税的目的。


步骤五:签署投资协议


要点13:投资协议如何签署

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签订书面的《投资合作协议》对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是一种较为稳妥的策略。在强化合同中的民事因素以及明确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合法依据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其他的涉税条款,如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权条款、申请财政奖励等优惠政策的审批标准条款、财政返还的方式、期间、计算口径等。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与政府进行项目合作时一定要在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交易结构的设计,拟定相关配套合同范本,争取己方利益最大化。


步骤六:税收优惠的申请与维持


要点14:积极申请行业性税收优惠

在税法不断完善以及税收征管不断严格的背景下,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实现企业税负降低的现实途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此,一系列针对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规章相继出台,其中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文化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更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契机。因此,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无论是投资平台公司还是被投公司,都应该积极申请各种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实现税务成本的最小化。


要点15:依法获取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文化企业而言,在申请享受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前,往往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然后方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熟悉获得相应资质的流程和条件,依法获得相应资质,为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节约经营成本创造空间。

要点16:注重投资平台公司的日常税务管理

投资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应规范公司内部税务管理事项,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及备案材料,以实现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之目的;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持税收优惠,可以寻求专业税务机构合作处理后续的涉税管理事项,并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主管税务机关等职能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

要点17: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风险的控制

出于反避税的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专门章节对特别纳税调整做出了规定。2014年,《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对跨境交易纳税调整做出了规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4号)出台,对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的工作程序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内容虽短,却成为反避税增收的重要文件。企业需对此公告高度重视,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与归档工作,对关联交易合理定价,并且通过借助经验丰富的税务机构的力量,与地方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与交流,尽量规避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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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事风险的防范

“营改增”完成后,“虚开”“代开”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上述情形,个人和单位所受的最高处罚可判无期徒刑。可见,利用违规发票进行抵扣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是不能触碰的红线。投资者在投资经营以及税务筹划过程中,应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合规性。另外,根据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的法律责任条款,“纳税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时,需更加审慎,注重合法合规性。

总结: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应看到,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华税律师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投资方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合理合法节税。长期以来,境外跨国公司在全球化投资的过程中,无不是架构先行,他们利用国际间的税负差异,以及各国税法及国家(地区)间税收协定的漏洞,在将税负率控制在极低的水平同时,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将巨额利润留存税负极低的国家(地区)。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尤其,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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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18 10: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搭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交易结构?


一、交易结构类型

目前比较普遍采用的交易结构有如下类型:

按照购买标的不同,交易结构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就买方收购结构而言,可能是直接收购,也可能通过设置境外的一层或多层收购平台进行收购,即所谓间接收购;

买方可能是单一的买方,也可能是买方联合体。由于资金、信息和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以及为了增强境外收购的竞争力,中国公司可能会与国内或国外的其他公司组成联合体,以实现优势互补;

股权收购的交易中,可能采用100%收购或部分收购,并在收购后与卖方形成合资公司的安排;

部分收购的交易中,又分为收购多数股份与收购少数股份;

在股权收购的交易中,买方既可能购买老股(一般称为股权购买),也可能购买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一般称为股权认购);

股权交易中,可能在交易之前先进行资产剥离,因此包含一定资产交易的特点。


二、买方设置离岸结构的主要考量因素

(一)税务节省

节税通常是中国公司选择设置离岸结构进行收购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离岸结构很大程度上也是由税务结构决定的。因此,公司一般聘请税务顾问主导设计离岸结构。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诉求,需要一并告知税务顾问,由其综合考虑。

律师主要是根据从事并购交易的经验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比如过往项目上使用过的节税结构,或是,根据律师对公司的了解,提示公司一些可能被公司遗漏的考量因素等。此外,税务结构设立步骤可能与交易步骤有关,比如在签约前还是签约之后设立境外结构有无区别,律师也可以提供意见。

(二)融资便利和较低的融资成本

境外市场上融资成本往往比较低,并且主要的金融市场,比如香港、新加坡,都没有类似国内的严格的外汇管制,资金跨境流动比较方便,因此,很多中国公司希望从境外市场上获得并购融资。因此,这也是很多中国公司在搭建境外结构时会考虑的因素。比如不少中国公司选择香港搭建第一层的境外平台,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方便的获得融资。

(三)境外战略布局

在设置境外架构中,很多公司不仅仅是考虑单次的交易,而是为整个境外布局设置合理的结构。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选取合理的国家或地区设置控股公司,作为管理境外资产的母公司。这样境外子公司的利润不一定必须回到国内的母公司,而是可以留在境外持股公司,作为经营境外资产和后续进行收购的资金。这种情况下,公司一定要重视境外结构的搭建,因为结构一旦设置要逆转就很困难。公司需要与税务、法律和商务方面的顾问充分讨论,谨慎作出选择。比较常见的境外控股公司设立地包括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等。

(四)防火墙

通过设置独立的公司结构隔离责任也是在境外拥有或计划投资多个项目的中国公司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在能源项目中,通常针对项目设立子公司,以隔离不同项目之间的风险。

(五)灵活性

多层的境外架构能够为中国公司在管理资产方面带来灵活性,包括可以进行夹层融资(即利用不同层的公司进行融资),出售资产的结构也更加灵活(可以选择出售不同层的公司的股权)。但需要注意,多层结构下管理链条较长,也可能给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并且管理成本会比较大。


三、买方联合体结构的主要考量因素

(一)选择合适的合作方

这主要是一个商业考量。中国公司除了需要根据自身的商业战略,选择优势互补的合作方之外,很重要的,还需要考虑联合体成员之间商业上的信任基础——这一点无论是对于交易的成功,还是交易成功之后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的整合和运营都是非常重要的。信任基础包括多种因素,例如,联合体成员之间的熟悉程度,以及成员之间在商业目标方面的一致性。如果联合体成员之间相互不信任,可能会导致交易进度的延误,从而错失交易机会;或是为了促成交易而搁置争议,导致收购后的经营中遇到问题。

(二)妥善处理联合体成员间的利益分歧

各个联合体成员的利益诉求可能不尽一致,这一点与合资项目中合资各方的利益诉求可能不一致是类似的。虽然各方都希望收购成功,但是不同的投资人希望通过投资获得的东西可能是不一样的。比如:联合体中的产业投资人,通常也是主要投资方,一般侧重考虑收购的战略意义,希望通过长期持有被收购的资产和业务来获得盈利和协同效应;基金投资人则通常更注重短期回报,对回报率的要求也更高,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届满之后退出;工程承包商参与联合体时,通常更注重能够获得项目EPC的机会,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退出。再比如:主要投资人要求对被收购的资产和业务的绝对控制,要求会计上能够并表,甚至希望在未来寻求上市;而占投资比例较小的投资人则希望能一定程度参与经营,并对经营上的一些重大事项享有控制权。

为了避免潜在的利益分歧对项目构成不利影响,联合体各方需要从合作初始就对与联合体安排有关的重大商业和法律问题交换意见,以及时发现分歧并及时寻找解决方案。为了使沟通更有效率,可以由律师就联合体安排相关的重大商业和法律问题提供条款清单,由联合体各方审阅并提出意见后,作为讨论的基础。在各方就清单达成一致之后,清单将作为后续谈判的基础。此外,从商业的角度,也需要联合体各方持有一定开放的态度。比如,产业投资人需要能够理解基金投资人关于回报率和退出机制的要求,而同时基金投资人在退出年限和回报率方面也需要有一定灵活性。再比如,寻求控股权的一方需要照顾小权益投资人对于重大事项的控制权,特别是,在小权益投资人对于经营更有经验的情况下,需要更多依赖其开展实际经营;而小权益投资人也需要能够理解控股一方对于控制权的需求,特别是会计并表的需要。如果分歧确实不能调和,联合体中的主要投资人需要考虑是继续采用联合体投资,还是重新组建联合体(包括要求某些成员退出),甚至退出交易。

(三)联合体安排需要能够配合交易安排

交易安排是指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工作安排和时间表。联合体之间的各项安排,包括何时签署联合体协议、何时设立联合体投资平台、何时向卖方进行报价、联合体成员各自所需要的内部审批有哪些、时限如何;联合体各个成员需要完成的外部审批有哪些,如何组织协调;联合体各个成员为并购交易进行的融资如何安排和协调等,都需要根据交易的时间表,形成明确的工作计划,包括不同的里程碑和具体工作团队。这个计划中的主要工作节点通常会体现在联合体协议的条款清单和联合体协议中,以便各方执行。


四、全部收购与部分收购的主要考量因素

在中国公司希望与境外的卖方形成合资公司的情况下,会采用部分收购的方式。与100%收购相比,这种方式更复杂,因为除了股权交易,买方还需要考虑在并购后与卖方的合资公司安排。

(一)双方战略是否一致

有些情况下,双方均希望长期合作,通过合资公司的方式长期共同经营资产,双方在战略上是一致的。而有些情况下,仅是买方希望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保留股权,主要目的是一定程度上控制并购的风险,并实现并购后的平稳过渡,而卖方则希望完全退出,即使接受一定期限内保留股权的安排,也会要求在期限届满后享有退出权。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合资期间的风险,即会要求享有出售期权,并且出售价格需要不低于首次交易的购买对价。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是否能够调和战略上的分歧将成为能否达成合资安排以及合资安排能否实现买方的目的的关键。

(二)在部分购买的情况下,购买控股权还是少数股权主要取决于买方的商业策略

近年来,不少中国公司已经放弃了收购必须控股的想法,而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控股还是少数参股。有些情况下,也会采取先少数参股,之后分阶段提高持股比例的做法。


五、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结构确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一)税负

除特殊情况下有其他的考量因素外,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结构的选择通常是由税负来决定的。因此,买方需要聘请税务顾问分析不同结构下的税务成本。同时,需要注意,卖方显然也会考虑税负问题,因此,这是一个需要双方讨论确定的问题。

(二)法律规定方面的障碍

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所在国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导致无法选择某个结构,或采用某个结构进行交易特别困难。比如,对于目标公司的某个关键证照,当地法律可能规定股权交易下,该证照不需要变更或变更程序简单,但资产交易下,该证照必须重新申请,而申请时间较长或是不确定性较大。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适宜采用资产交易的方式。

(三)通过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

有些情况下,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发现,目标公司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公司股权权属不清晰、公司治理混乱、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有高额负债等,这些问题在股权交易下属于严重问题,而如果采用资产交易则不需要考虑这些问题或是这些问题比较容易解决。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考虑采用资产交易的方式。


六、股权购买与股权认购结构确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股权购买的交易标的是老股,交易对象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股权认购的交易标的是新股,交易对象是目标公司。这一区别导致两种结构在资金流向和交易文件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区别。股权购买交易中,购买对价支付给卖方(即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股权认购交易中,认购款支付给目标公司。采用哪一种方式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战略和谈判地位。比如,在某些交易中,卖方希望获得资金并实现退出,那么卖方就不可能接受股份认购的方式。又比如,在某些交易中,买方进入目标公司是要帮助目标公司实现一定战略目标,比如开发新项目、改建已有项目等,买方希望资金能够进入目标公司,那么买方可能就会希望采用股份认购的方式。此外,有些情况下,买方会将这两种方式配合使用,以同时满足买方和卖方的诉求。


七、涉及资产剥离方案的结构确定主要考量因素

包含资产剥离方案的结构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结构,它一般适用于以下的情况:买方仅希望购买或是卖方仅出售目标公司所持有的部分资产,而双方又不愿意采用资产交易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卖方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不出售的资产剥离出目标公司,再将目标公司的股份出售给买方;另一种是将出售的资产剥离到一个新的公司,再将该新公司的股份出售给买方。

该结构以股权交易为主要框架,但是混合了资产交易的一些特点,体现在交易文件上,即此类交易的交易文件中会包含一份非常详细的资产剥离清单。该清单包含资产交易的核心内容,包括资产范围,和剥离完成的标志(类似于资产交易中卖方的交割义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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