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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2006]1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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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10: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430000002020091100002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财税[2006]14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2006]1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湘财税[2006]14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范围内纳税人自用的与地上房屋不相连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年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为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年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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