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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叶春业走私普通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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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7: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叶春业走私普通货物案


  本案关注点: 通过互联网进行海外代购,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关键词:走私罪 网购 海外代购 主观明知 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84号(2012年12月1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2号(2013年2月27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春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2010年8月,叶春业与胥某(淘宝网名“阿布卿”,另案处理)合谋后,由胥某从新西兰组织奶粉货源并空运至香港,叶春业负责在香港接货,并雇佣“水客”携带或交给他人安排携带奶粉入境,再发送给上海收货人胥某某。奶粉运抵上海后,叶春业按每罐奶粉人民币15元左右的价格向胥某收取“清关”费用。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叶春业为胥某走私入境“Karicare(可瑞康)牌”奶粉共计62407罐。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上述走私入境的奶粉偷逃税款共计1554921.88元。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材料,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上诉人叶春业统计提供的数量统计表,从叶春业个人电脑打印并经叶春业签认的“清关费用”清单,上诉人叶春业提供并确认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资料、登录信息,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电子物证)字[2012]055号《检验报告》,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电子物证)字[2012]056号《检验报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深圳海关审单处出具的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1-08)06095号,深关计税字(12-04)03764号〕,相关证人证言及叶春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叶春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查扣在案的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叶春业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叶春业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叶春业在共同犯罪中协助货主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叶春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肖艾新 姜君伟 邱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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