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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夏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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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6: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夏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结伙采取绕越设关地的方式,从小路便道陆续将境外的普通货物走私运输入境销售牟利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系共同犯罪。
   



案情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六人共同走私、运输摩托车入境案。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夏某、李某组织、安排被告人张某、王某、岩某在景洪市勐龙镇中缅边境采取绕越设关地的方式,从小路便道陆续将境外的摩托车299辆走私运输入境销售牟利。

被告人李某通过其注册登记的景洪鸿博车行(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淘宝网店“贼哥车行”在网络上发帖、发布图片大肆宣传,接受预定及销售;被告人夏某根据李某提供的相关需求信息联系购买境外的摩托车,并将购买的摩托车运抵缅甸梭累港后安排、联系被告人张某、岩某来港口取货,然后经边境便道偷运入境至岩某家中存放;张某联系安排被告人赵某将存放于岩某家中的摩托车偷骑至租用的景洪市小曼么仓库内,赵某某遂邀约其妻子玉某(不起诉决定)等人一同骑送;被告人王某根据夏某、李某的安排和提供的景洪“鸿博车行”税务发票凭证、买家信息相继将上述走私摩托车套用国产摩托车合格证等相关证书,使用税控盘同步打印增值税发票后,一并打包装箱后通过物流发至买家手中。2017年6月23日8时许,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警察根据线索在景洪市小曼么村一仓库内将正在交接走私摩托车的被告人张某、王某、赵某以及玉某(不起诉决定)、建某(不起诉决定)抓获,现场查获走私摩托车9辆;同日11时许,缉私警察对被告人岩某某位于景洪市勐龙镇曼孩村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走私摩托车5辆;同月24日8时许,缉私警察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理想家园公寓将被告人夏某、李某抓获;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岩某到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14辆走私摩托车总价值33.0023万元;经税款计核,偷逃税款23.415116万元。经鉴定,走私的285辆摩托车总价值499.74万元;经税款计核,偷逃税款186.144514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夏某、张某、王某、岩某、赵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摩托车299辆)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09.559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 刑法,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六被告人相互合作,且有明确的分工及环节,共同实施完成犯罪。被告人夏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王某、岩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岩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作用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遂根据六名被告人的涉案事实和量刑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郑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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