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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试论走私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罪的量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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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7: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走私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罪的量刑数量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龚世清 杨荣刚 杨明朗
  云南保省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精神药的品物品罪的量刑数量试论走私制造麻醉药品和云南省与鸦片盛产地—一泰国、缅甸、老挝交界的“金三角”地区紧紧相连,而醋酸配等化学物品则是将鸦片提纯为海洛因的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剂,因此,近年来在云南边境地区走私醋酸配等化学物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对于这类走私活动,在《 关于禁毒的决定》颁行之前,有的按走私罪定罪处罚,有的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罚,有的依行政规定做了处理;禁毒决定将走私这类化学物品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以后,对于这类行为的定罪已基本解决,从而较为有力地打击了这类犯罪活动,对于控制海洛因的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对这类罪的处罚上带来了一定困难。从禁毒决定第5条的规定来看,要确定此罪的刑事责任,走私醋酸配、乙醚、三氯甲烷等化学物品的数量是一个关键问题,而禁毒决定第5条仅规定了“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 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走私多少数量的醋酸酐等化学物品为数量较小、数量较大、数量大,没有具体规定,有关机关对数量问题,也未作司法解释,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困难比较大:一是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标准,可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二是各法院依照各自的标准各行其是,造成了量刑的不平衡,影响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影响了罪犯的认罪服法和改造。比如有一法院对走私了6700公斤醋酸配等化学物品的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五年和四年有期徒刑,而另一法院对走私了1万公斤乙醚的三名被告人仅判了二人二年有期徒刑,一人一年有期徒刑,还对三名被告人宣告了缓刑。相比之下差距如此之大,不但给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也造成了执法上的不严肃。那么如何确定量刑数量呢?笔者认为应遵循下面两个原则来确定量刑数量。

一、该罪虽属走私罪类,但不宜直接按照走私罪中走私货物、物品的量刑价额来换算出相同价额的醋酸酐等化学物品的量为该罪的量刑数量

1.该罪虽属走私罪,但它已从走私罪中分离出来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有着自己独立的法定刑体系,它与普通的走私罪已不完全相同。普通的走私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主要是我国的经济秩序,而这种犯罪不但侵害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同时还妨害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其社会危害性比普遍走私罪要大。因此对于这类犯罪处罚应比普通走私罪重才符合立法原意,所以在确定走私醋酸酐等化学物品的量刑数量时也就不能直接按照普通走私罪的量刑价额来类比。

2.醋酸酐等化学物品在国内的价格由于进货渠道、进货地点、物品纯度等方面的差异较大:醋酸酐每公斤的国内价从11元到23元不等、三氯甲烷每公斤的国内价从6元到28元不等。乙醚每公斤的国内价从6元到14元不等,而犯罪分子将这些物品运到境外的售出价由从原价基础上翻2—10倍不等,因此很难确定走私这类物品的价额及营利额,所以按普通走私罪的折算方法既困难也不科学。

二、走私醋酸酐等化学物品的犯罪,不能直接比照制造1克海洛因所需的这类化学物品数量来做为量刑数量标准

醋酸酐等化学物品是将鸦片提纯为海洛因不可缺少的配剂。从鸦片中提纯1克海洛因大约需要醋酸酐1—2克、三氯甲烷1—2克、乙醚14—18克,也就是说提纯1克海洛因大约需要上述三种化学物品16—22克,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制造1克海洛因时所需上述三种化学物品的数量直接折算等价为制造1克海洛因的量刑标准来决定刑罚(即不能认为走私16—22克上述三种化学物品等于制造1克海洛因)。这是因为:1.上述三种物品毕竟还不是毒品,在制毒过程中它们仅仅起到分解结晶作用。2.在提纯海洛因的过程中,除上述三种化学物品外,还需要抓化铁、活性炭等物品,以及最主要的原料一鸦片。3.上述三种化学物品走私出境后,不一定用于制造毒品,可能作其它用途。4.走私上述三种化学物品的犯罪,也不具有用其制造毒品的直接故意,(若有直接故意构成制造毒品罪)。5.走私上述三种化学物品的犯罪,其法定最高刑仅为十年,如按上列计算方法处刑,则走私可以制造50克以上海洛因的化学物品即无法处刑。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走私醋酸酐等化学物品的量刑数量,既不能类比走私罪中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来确定其量刑数量,也不能类比醋酸酐等三种化学物品在制造海洛因中的用量来确定其量刑数量,必须根据这类物品的特殊性以及它们在制毒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参照走私罪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因此我们认为:走私醋酸酐、三氮甲烷500公斤至2000公斤为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形、拘役或者管制),走私2000公斤以上为数量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走私不满500公斤的为数量较小,依照 海关法处理。走私乙醚1000公斤至3000公斤为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走私3000公斤以上为数量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1000公斤为数量较小,依照 海关法处理,若犯罪分子同时走私醋酸配、三氯甲烷、乙醚三种化学物品时,对醋酸酐和三氯甲烷的走私数量可直接相加得走私总量,对乙醚的走私数量,可以2:1的比例折算后与醋酸酐或乙醚的走私量相加得走私总量,不宜按数罪并罚处理。

其理由是:

1.与走私罪比较,醋酸醉的国内价格每公斤中间价约合人民币17元左右,500公斤醋酸酐约合人民币8500元左右,2000公斤醋酸酐约合人民币3.4万元左右,即使取醋酸配的最高价,2000公斤也仅合人民币4.6万元左右。

三氯甲烷的国内价格每公斤中间价约合人民币17元左右,500公斤三氯甲烷约合人民币8500元左右,即使取三氯甲烷的国内最高价,2000公斤三抓甲烷合人民币5.6万元左右。

乙醚的国内价每公斤中间价约合人民币10元左右,1000公斤乙醚人民币1万元左右,若取乙醚的最高价,3000公斤乙醚约合人民币5.2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与普通走私罪中走私货物、物品价额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相比(虽然可比性不强)其处刑已比普通走私罪重,因为在同一量刑幅度的情况下,普通走私罪要2万元以上,而500公斤醋酸醉的最低价仅合人民币5000元,最高价也只是1.1万元,500公斤三氯甲烷的最低价仅达3000元,最高价也只是1.4万元以000公斤乙醚的最低价为6000元,最高价也仅达1.4万元。

2.从这三种化学物品的性能以及这类犯罪的特点来看:①这三种化学物品都具有刺激味或特臭味,易燃、易挥发、醋酸酐还具有腐蚀性,乙醚、三氯甲烷在空气下或日光下易分解成剧毒空气,并且都是液体,因此犯罪分子不易携带。②这几种化学物品已被国家管制,难以购买。③这几种化学物品均系内地省市生产(云南不生产),因此走私运输的路途较远。

根据上述情况,犯罪分子在走私这类化学物品时一般采取:①直接到内地省市的厂家或公司通过使用假证明或者用行贿的方式进行批发套购。②运输上一般采取雇用私人货车或者骗取运输单位的信任直接到内地省市装运。③在货物的包装上一般直接采用厂家的原包装(容器),以免在运输途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意外伤害,所以外国记者才在金三角地区发现上述物品有中国制造的标志。

因此犯罪分子每次走私的上述三种化学物品的数量都比较大,因为数量少在经济上没有经营的实际价值或者营利太少。从近几年滇西边境一带查获的四起案件来看,其走私数量分别为2250公斤、6700公斤、1万公斤和2万公斤(其中有一部分为盐酸和氯化铵)。从这类犯罪的实际情况看,本文所提出的量刑数量是合理的,也是适当的,如果起刑数量规定得太小,势必造成打击面过宽,罪刑不相适应。①这类犯罪走私的数量本身就比较大,②在使用刑罚处罚之外,禁毒决定还规定了一个依 海关法处理的档次,因此应留给行政机关处理时的数量幅度;③本罪的最高刑仅为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起刑数量仅为几克、几十克,那么走私几万公斤的相对就会处刑较轻。如果量刑规定得太大,又会造成打击不力,放纵罪犯,难以控制这种犯罪的滋生。

3.由于这三种化学物品在制毒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因此将醋酸酐、三抓甲烷与乙醚的量刑数量分开档次。

将鸦片提纯为四号海洛因大体要经过5个过程。在生产过程中,醋酸酐、三抓甲烷是将吗啡提纯为二乙酰吗啡(二号海洛因)必不可少的化学反应配剂,并且醋酸酐已成为海洛因的组成部分,而乙醚仅是从三号海洛因提纯为四号海洛过程中起到结晶的作用,并且在制造一定量的海洛因时,乙醚的用量约为醋酸酐或三氯甲烷的10倍。另外乙醚的国内价格也比醋酸酐或三氯甲烧的低30—40%。因此把醋酸酐、三抓甲烷和乙醚的起刑数量拉开一定距离是合适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文所提出的量刑数量是合理、合法的,也是科学的,既符合审判实践的要求,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是在应用上述量刑数量时应注意,本文所提出的量刑数量,仅仅是抽象的和一般的,当涉及到具体案件时,应根据其不同犯罪情节,结合本文提出的量刑数量综合判断,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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