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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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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7: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 期刊名称:《法学》
   
  尹德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制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必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第 5条第1款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 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罪(以下简称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掌握一定的数量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有关的立法、司法机关尚未对走私制毒物品数量达到多大构成犯罪,以及何谓“数量大的”、“数量较小的”等问题作出规定或解释,致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碰到了很大困难。由于缺乏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观随意性很大,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结果也极不平衡,差异性很大。例如,有的地方根据《禁毒决定》的条文把“运输、携带”两个词语连在一起使用,便认为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最低数量标准不应超过个人能够负载的一般数量,主张以数十公斤作为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最低数量标准。而另有一些地方则根据实践中抓获的此类案件绝大多数的制毒物品都在数吨以上,并且考虑到此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是10年有期徒刑,因而主张以数百公斤或者数千公斤为此罪定罪量刑的最低数量标准,结合当前打击和遏制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斗争需要,有必要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定罪量刑的统一标准,供司法机关参照执行。

二、应考虑的各种因素

1.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进出国境的行为。从该罪的特征和分类来说,属于走私罪的一种类型。因此,我国 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涉及走私罪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应同样适用于走私制毒物品罪。

2.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制毒物品,而制毒物品一旦流出国境,便很有可能被境外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用作制毒配剂来使用,形成毒品生产能力,成为毒品祸害的重要因素。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破坏我国的经济秩序,还严重威胁和妨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我们在掌握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时,应该比普通的走私一般商品的犯罪行为更严,处罚应更重。

3.在衡量此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的时候,必须考虑单位数量的制毒物品究竟能够制造出多少毒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制造一克海洛因大约需要上述三种化学试剂共十九克。但是,考虑到以下几点理由,我们又不能完全按照单位数量的制毒物品所能制造的毒品数量,比照走私毒品罪或制造毒品罪(未遂)的数量标准来确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1)制毒物品虽然是制毒工序中必不可少的添加剂,但是,它不是制毒的主要原料,而且仅有这几种试剂也不能合成毒品。毒品海洛因最主要的原料是鸦片,而鸦片本身也是《禁毒决定》严格规范的毒品。其他的制毒原料和配剂,如石灰、浓盐酸、活性碳、纯碱、酒精等物品,虽然也是制毒工序中所必需的。但是,由于这些物品在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卫生保健当中也经常使用,其用途具有更多更大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所以法律、法规没有将它们纳入严格规范的范围。(2)根据 刑法和《禁毒决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为了自己制造毒品而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应定制造毒品罪,而不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定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行为,只限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并不知道制毒物品是用于制造毒品,客观上制毒物品也还没有进入制毒工艺流程的行也就是说,制毒物品在被走私出境的时候会不会用于制造毒品、能不能进入制毒的工艺流程都是不可知的。因此,制毒物品流出国境以后被用于制造毒品而产生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妨害,只是一种潜在的危险。而不是现实的危害。

4.确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还应该重视这样一个现实:即《禁毒决定》规定的走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犯罪,其法定刑只有两个幅度,而且都在有期徒刑的幅度以下,最高的法定刑也只是10年有期徒刑。而实践当中抓获的此类案件又绝大多数是用汽车、拖拉机等现代交通工具进行大宗走私、贩运的,真正随身“携带”几十公斤醋酸酐、乙醚或者三氯甲烷进出国境的案件几乎没有。据我们调查了解,其主要原因是走私数十公斤醋酸酐、乙醚或者三氯甲烷的利润太小,犯罪分子感到无利可图。而真正不惜以身试法以谋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则大都十分贪婪,要干一般都是干大宗的,而不是随身“携带”数十公斤制毒物品到境外换取数百元非法利润就可以满足的。基于上述现状,我们在制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时,一方面要考虑到从严打击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斗争需要,另一方面也还要注意考虑到对犯罪分子在处刑结果上的相对平衡。

5.考虑到乙醚在制造单位数量的毒品过程中的需要量以及乙醚的市场价格都与醋酸酐、三氯甲烷有差距,因此,在确定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时应该拉开适当的档次。根据毒品制造的有关知识,醋酸酐、三氯甲烷是制毒工序中必不可少的化学反应配剂,醋酸酐经化学反应以后还成为海洛因的组成部分。而乙醚仅是从三号海洛因提纯为四号海洛因过程中起结晶作用的化学试剂。在制造单位数量的毒品过程中,乙醚的需要量是醋酸酐、三氯甲烷的十倍左右,而国内市场价格也比醋酸酐、三氯甲烷低30%~40%。因此,在确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时,把乙醚与醋酸酐、三氯甲烷适当拉开档次是适宜的。

三、参考标准及其与走私罪的平衡和比较。

1.个人走私醋酸酐、三氯甲烷500公斤以上、乙醚1000公斤以上的,为“数量较大”,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个人走私醋酸酐、三氯甲烷2吨以上、乙醚4吨以上的,为“数量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走私醋酸酐、三氯甲烷不满500公斤、乙醚不满1000公斤的,为“数量较小”,由有关部门依照 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2.单位走私醋酸酐、三氯甲烷10吨以上、乙醚20吨以上的,为“数量较大”,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没收非法所得,单位走私醋酸酐、三氯甲烷40吨以上、乙醚80吨以上的,为“数量大”,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没收非法所得,单位走私醋酸酐、三氯甲烷不满10吨、乙醚不满20吨的,为“数量较小”,由有关部门依照 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3.单位或个人走私上述三种制毒试剂,需要进行折算以后累计计算的,可以进行折算以后,按其中一种试剂的数量标准来量刑。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的折算比例为1:1:2。

4.单位或个人走私上述试剂,具有法定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上述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以体现法律规定的政策精神。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 4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或者价额不满二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 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 五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一般货物、物品,“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价额不满三十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化工部门提供的信息,醋酸酐等三种化学试剂的国内市场价格,由于进货渠道、提货地点、生产厂家以及物品纯度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差异很大。如果取中间价格,每公斤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的价格大约是20元,20元、12元,而500公斤醋酸酐或三氯甲烷的价额约为一万元,1000公斤乙醚的价额约为一万二千元。与普通走私罪以二万元价额为“起刑点”相比,已经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另外一个量刑幅度、以及单位走私醋酸酐、三氯甲烷和乙醚的定罪处罚标准也体现了比普通走私罪更重的处罚原则。但遗憾的是,根据《 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普通走私罪“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根据《禁毒决定》的规定,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走私制毒物品罪最高法定刑却只有10年有期徒刑。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这就意味着走私制毒物品即使价额超过十五万元、五十万元,也不能判处比10年有期徒刑更重的刑罚。这是我国禁毒立法上的漏洞,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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