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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国税发[1996]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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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06: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了《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发票犯罪及相关涉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对进一步打击遏制此类不法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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