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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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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05: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林某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伙同他人非法购买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出售,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
   



案情介绍

1999年年初至2000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以每本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先后由其本人和指使被告人陈某帮其向曾某购买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5本、共计2 375份,林某将购得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本12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周亚二”(具体真实姓名、地址不详)10本,共计250份,收取人民币1 200元;以每本150元人民币价格,先后由其本人和指使陈某帮其卖给普宁人“姐夫”(具体真实姓名、地址不详)共25本,共计625份,收取人民币3 750元,共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4 950元。1999年年底至2000年8月份,被告人连某以每份12元人民币的价格,先后向彭某(在逃)购买了伪造的电脑万元版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伪造的广东省、湖北省、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本,共75份,将18份伪造的电脑万元版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廖某打印内容后,以每份24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欧某(在逃),非法牟利人民币432元。2000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以每本65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曾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0本,共计1 000份(尚未付款),藏放在家中准备伺机销售。

检察机关以林某、陈某、连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6条第1款、第2款(已删除),第 208条第1款、第2款,第 209条第2款,第 25条第1款,第 26条第1款,第 27条,第 57条第1款,第 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林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被告人陈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3)被告人连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被告人张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5)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提收本案被告人作案工具、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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