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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集团授权施工模式如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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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10: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务中,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情况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的发布理顺了此类业务增值税的链条关系。但从合同关系上看,印花税应如何缴纳呢?今天华政小编跟大家一起分析探讨下吧!

首先,上述业务主要涉及两类合同

一是,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了《建筑总承包合同》;

二是,建筑企业再与集团内第三方签订授权协议。


众所周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企业印花税应税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授权协议》并不是印花税的应税范围。举个例子说:

A公司为一家建筑集团公司,B公司是A的子公司,C公司为发包方。2019年5月,A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开工建设之前,A公司将此项建筑工程以内部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授权给B公司,由B公司为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由B公司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工程结算。

实务中,A公司因为没有提供建筑服务,所以签订合同后没有缴纳印花税;而B公司实际提供建筑服务,每月按照与C公司确认的《工程结算单》缴纳印花税。

案例中公司间业务关系图如下:



小编分析


针对所举的例子,华政小编分析:

(1)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应在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为万分之三。所以,A公司与C公司应于2019年5月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授权委托书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不在印花税列举的凭证范围内,因此A、B公司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工程结算单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B公司通过A公司的内部授权为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每月与C公司确认《工程结算单》,并按《工程结算单》开具发票和收取工程款,因此《工程结算单》成为具有合同效力的单据, B公司每月应按照工程结算金额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小编思考



B公司已按《工程结算单》缴纳了印花税,如果A公司再就《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则存在重复纳税,增加纳税人负担;但如果A公司对《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又不符合现行印花税规定,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不知各建筑企业针对上述问题又是如何考虑的呢?

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期待“古老的印花税政策”能在法律化进程中凌空飞越!当然,与之配套的各项细则更是与我们的实际工作息息相关。



作者:张志刚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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