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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10〕1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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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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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3: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6/t20180614_177397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2010〕17号
文件名: 冀地税函〔2010〕1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沧州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沧地税发〔2010〕6号)收悉。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条件。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均衡税负,增加税收收入,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该区域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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