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20
  • Tax100会员 27991
查看: 399|回复: 0

国税函〔199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31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10
2020-5-28 12: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5_263410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101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6年03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96〕中油销字第48号)收悉。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并根据边远地区、结算周期和结算环节等复杂情况,拟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指定专人向用户收取,与原油价款分别列账,并就地缴纳流转税,完税后的原油管理费由油田销售部门按规定留用与上交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对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不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收取,因在向用户收取环节已经缴纳了流转税,故完税后集中到总公司销售公司的部分,可不再缴纳营业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