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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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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2: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2_263064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698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年09月0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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