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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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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21_263896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5〕55号
文件名: 财税〔2005〕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年03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现将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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