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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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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47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25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8〕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年03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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