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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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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856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年01月0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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