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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的印花税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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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3: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税务部门2012年3月在对某大型公司(非上市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公司成立时原股东A某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30%的股份,2011年2月1日,该公司股权发生变更,A某以6000万的价格将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了B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A某和B某应该以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经了解,A某已经缴纳印花税30000元,新股东B某因误认为受转让股权的公司是财产转移数据印花税的纳税人,未实际缴纳印花税。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新股东薛某,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60000000元×0.05%=30000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税务部门根据以上情况,责令薛某补缴了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元,并处以应缴印花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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