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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长期不缴房产税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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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3: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2013年,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实业公司实施了立案稽查。该实业公司主要从事厂房租赁业务,纳税评估发现,其名下有房产登记记录却一直未申报缴纳过房产税。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账上确有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含土地价值)2617万元,且另外还有两栋原值为982万元的房产未登记入账,其中地价47万元、房产价值935万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合计3599万元,年应纳房产税30.23万元。

最终,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补了该公司检查年度少缴纳的房产税60.46万元及加收滞纳金17.77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23万元。该实业公司在了解到相关税收政策后,主动补缴了以前年度少缴的房产税及相应滞纳金。

税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关注房产税的税收政策宣传,认真学习并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造成违法行为带来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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