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近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实施了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取得贷款利息收入但未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 该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电梯维保等经营业务。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账册、凭证和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就相关的涉税问题以及其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实施了全面检查。经查实,该公司2010年度取得贷款利息收入392794.52元,应申报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19639.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4.78元、教育费附加589.19元,实际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第一稽查局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其2010年度营业税19639.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4.78元、教育费附加589.19元,合计21603.70元,对其少缴税款21014.5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8069.57元,并处少缴税款21014.51元0.5倍的罚款10507.26元。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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