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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顺利完成;2016年6月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号公告),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2017年3月,国税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相关协商程序管理办法》(6号公告),纳税人能够更加清楚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针对转让定价方向的重磅法规和热点讨论,本专题由致同税务师事务所专家解读相关法规并提出申报表填写的风险提示,并通过案例详细说明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年度关联方申报表最新政策解析
42号公告背景和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号公告)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2016年42号公告与国税发(2008)114号比较 

关联申报表填报风险提示
1、报告企业信息表 
2、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 
3、关联关系表 
4、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5、金融资产交易表 
6、融通资金表 
7、关联劳务表 
8、权益性投资表 
9、成本分摊协议表 
1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11、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12、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合并报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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