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大原因造成医药企业2018年税务风险高
近两年,医药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监管压力和行业风暴。
(一)营改增的影响
2016年5月起,“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营业税征税项目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最大影响来自于税率调整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引入。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从全国联网的增值税系统开具,并且要求交易的票、帐、货相符;并且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货物进出纪录清晰可查。
不论是药品生产企业,还是代理商,都想尽办法以看似真实交易开具的发票冲抵成本和费用,涉税风险就像埋好的定时炸弹,只是没到引爆的时候。
(二)两票制的影响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2018年在全国推行“两票制”。
两票制,就是国家要求药品从出厂到进入医院,只能开具两次发票。其中,生产企业向流通企业开具的发票为第一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为第二票。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医药行业盛行的过票、洗钱行为,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净化经营环境。
两票制的执行,迫使药品生产企业从之前的低开票,转变为高开票;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经营模式面临挑战。而在流通领域,药品代理商、经销商、配送商的角色将被压缩成一个。在整个流通环节的压缩过程中,多票、过票、挂靠、避税行为将大大减少,利润更为透明。想想,有多少个地方的医药商业因为资金链问题、税票问题、利润问题导致停业整顿、被兼并,或者直接不干了。
(三)打虚打骗专项行动的影响
打虚打骗就是打击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作为行政执法的常态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税务与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都已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每年都会对打击虚开骗税违法活动作出工作布署。税务总局也会对全国各地的打击情况进行专项统计。
医药行业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灾区,每年都被确定为打虚打骗的重点行业。总局近年公布的打虚打骗典型案例少不了药企的身影;特别是2016年,10个典型案例中,是药企就占了4个。
(四)实行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影响
国务院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于是,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2014年12月,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税务总局与21个中央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地方各级税务局也牵头签署了本地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6年修订后,共有联合惩戒措施28项,分部门实施;包括:向社会公布违法信息,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阻止出境,任职限制,融资参考,禁止高消费,限制、甚至禁止多项经营行为,多部门从严监管,等等。
医药行业作为虚开高发行业,一旦涉税行为被税务局认定虚开骗税,企业和相关责任人都将寸步难行,年关难过。
营改增和两票制给医药行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监管势头更是越来越猛。据统计,全国1.19万家药品商业企业,仅2017年就消失了1000家之多。大小生产企业也面临经营挑战和艰难抉择。专家预测,未来将有50%甚至更多的药企会被合规监管和无情的市场所淘汰。
二、税务稽查选案机制直接造成税务风险集中爆发
企业,不论注册登记地点、行业、资本和盈利大小,都有可能成为税务稽查对象。为了做到心中有数,医药企业应当了解税务稽查是如何获取案源信息的,企业怎么就被确定为稽查检查对象了。
(一)“大数据”——从稽查案源信息中发现检查对象
稽查案源信息,就是稽查局的涉税情报信息库。实务中,使用率较高的案源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
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以及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2、纳税风险评估部门发现并移交的高风险涉税信息。
3、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在下发督办、交办任务时,提供的税收违法信息。
如2017年,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督办,破获广州金来药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4亿元。经税务稽查测算,医药代表通过“走票”等形式套取现金,转给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费用高达40%。
4、同级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信息。
如税务总局曝光的河南益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就是由洛阳市纪检部门移交的涉线索。益康药业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体销售人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06份,金额6650.83万元。
5、本地稽查局受外地稽查局委托,调查收集证据,在受托协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信息;
6、受理举报获取的涉税违法信息;
对于以上案源信息,稽查局选案人员会重点关注纳税人所在的行业总体税负,纳税人的收入、成本和各项费用的年度变化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关联交易信息等;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后,找准涉税风险突出的纳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
(二)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的影响
税务总局从2015年开始推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这一选案在各级各地税务局逐步落地,以后将成为主要的稽查选案手段。其运行模式为:
1、税务总局和各省、市税务局在参考纳税人的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等因素的基础上,各自分别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内包含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2、对各级税务局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每五年须轮查一次。非重点稽查对象的抽查率不超过3%。
“两票制”后,医药生产企业改低开为高开,销售收入暴增,必然成为稽查关注重点;一旦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检查不可避免。
(三)税务稽查任务的刚性要求造成涉案企业自身风险防控手段失灵
各级税务局每年会出台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整治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税收秩序。下级税务局专项检查的内容,往往参照上级税务局确定的专项检查计划和本地实际情况。专项检查计划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a指令性检查项目
今年,税务总局已确定医药为检查行业,各地稽查局必须将医药行业作为列入检查计划。另外,还包括房地产与建筑安装,废旧物资回收,外贸出口等。
b指导性检查项目
各地结合本地行业经济情况,自行选取检查行业。如地方商业银行,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等
2、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
比如: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地区;涉及农产品收购、矿产品和成品油购销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及相关专业市场; “营改增”、“两票制”试点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3、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税务稽查的核心还是以查促管,查补收入。为了防止以上选案手段错过漏网大鱼,各级税务局还会选取重点税源企业作为检查对象,提升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遵从。
(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
除分析选案、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确定的稽查对象外,各地稽查局还承担发票协查任务。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外地稽查局就涉嫌虚开、伪造的发票,委托本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执法行为。如果本地企业是涉税发票的开具方或接受方,本地稽查局将对其实施检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本地企业作出相应处理,最后将协查结果回复对方稽查局。
但是,接到发票协查后,如果稽查局顺势深入,往往牵出大案。这一点,只有涉案企业自身最清楚。
三、药企积极应对税务风险管理挑战
(一)做好事前预警
医药企业需要加强涉税风险的事前管控,实现经营业务与财税处理无缝对接。良好的财税处理能力关乎企业生存和长远发展。
医药企业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增值税方面,要尽量扩大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范围,对所取得发票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购进货物和服务进行跟踪管理,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及时转出。企业开展营销活动,应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协议,并要求按服务项目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留完整的营销活动纪录。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科研开发加计扣除,企业聘用残疾人员工资费用的工资加计扣除等。
(二)探寻合规运营模式
医药行业的营销过程决定了中间代理环节不可或缺,但必须符合合规监管的要求。医药行业正在探索合同销售模式(CSO),推动医药营销往专业化、学术化方向发展,逐步淘汰广受诟病的带金销售。但是,CSO同样面临营销费用的变现及成本控制问题,因此,应积极取得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医药行业的改革有序前行、健康发展。
今年4月,医药大省黑龙江省发布的行业发展计划中,鼓励药企建立现代营销模式,通过自建营销网络、销售外包(CSO)等方式建立现代营销模式。山西大同市政府也支持给予财政税收帮扶政策,允许药企成立相应的小规模纳税咨询公司,通过咨询公司代开发票,缓解分担药企部分药品销售成本和压力。
(三)引入税法培训、专家支持
由于药企税案往往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税务机关必须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此,涉税案件刑事风险较大,药企应当及早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案件检查和侦查过程中自证其罪。
处理药企涉税案件,既需要熟练行业运营模式,还要有高超的法律,特别是税法分析能力。一旦涉税问题被纳入行政、刑事执法程序,企业要及时寻求专业协助,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后果难以挽回。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