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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
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按税法规定对销售珠江璟园项目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预征土地增值税。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签署的21份借款合同,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公司2012年至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按税法规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前扣除。公司201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捐赠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司珠江璟园项目在2012年至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二、处理决定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应补缴营业税92,500元、土地增值税72,941.54元、印花税18,971.40元,税款合计184,412.94元。应补缴营业税滞纳金181,023.21元、增值税滞纳金26.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368.15元、土地增值税滞纳金 138,871.75 元、印花税滞纳金 14,260.70 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4,795,481.63元,滞纳金合计35,144,031.84元。
对本次检查补缴的上述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公司补缴税款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补缴税款184,412.94元,缴纳滞纳金35,301,849.89元,并收到完税证明。至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上述应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金额为157,818.05元,稽查结论应补缴滞纳金35,144,031.84元,故滞纳金合计35,301,849.89元。
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仅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内容转自: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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