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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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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 01: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文件规定:“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size=3] [/size][size=3]本通知执行期限为[/size][size=3]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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